男子收养弃婴后反悔,以收养程序瑕疵为由起诉收养无效,法院怎么判?

文摘   社会   2024-03-24 21:57   上海  
在我们社会中,一些未成年人在命运的波折中失去了与生父母的联系,急需新家庭的拥抱。当收养人伸出援手,希望让这些孩子重获幸福时,我们应该怎样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也兼顾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如果收养人反悔,能否在收养过程中因一些程序瑕疵而认定收养关系无效?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夫妻收养弃婴后,丈夫反悔,以收养程序错误为由起诉收养关系无效的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彭某为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后彭某父亲捡一弃婴,王某、彭某经思考后表示愿意收养,取名为小王。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当地民政局在签发收养登记证之前未依法公告

小王4岁时,因王某、彭某感情破裂,多次起诉离婚,王某认为在此情况下已不适合继续收养小王,并获知小王亲生父母可能为詹某、宁某,遂起诉民政局以其收养程序错误为由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判令詹某、宁某对小王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詹某、宁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要点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王某败诉
法院认为,收养登记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和办理收养登记三个阶段。在当事人申请阶段,主要是指收养人要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在登记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主要有: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人的条件、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收养人的情况等。法律规定在收养登记之前进行公告,其目的是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生父母的利益。本案王某陈述詹某、宁某是小王的生父母,因公告程序倒置而影响生父母的权益,且王某陈述詹某、宁某希望孩子回归身边,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与宁某并未到庭参与这个在王某看来本应对其二人有利的诉讼程序。另据王某陈述,詹某与宁某已经生育两个子女。
王某并无证据证明小王并非弃婴。相对于被遗弃或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小王能够被王某和彭某收养,得到养父母的关爱,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也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在对生父母的亲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的衡量之下,变更了《收养法》关于“弃婴”的要求,取消了对生父母遗弃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的限定,允许对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养,这也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彭某一起收养小王并办理收养登记,体现了其对于尚处于襁褓之中的小王的疼惜。小王现已与养父母生活多年,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如果贸然解除收养关系,小王该何去何从,这必然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故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维持小王的生活现状为宜。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收养关系、收养行为效力、公告瑕疵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
收养未成年人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行为,旨在为无法由生父母抚养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然而,在收养过程中,尤其是在处理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事宜时,一些程序性的要求和细节常常被忽视,其中包括公告程序的正确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应进行公告,目的是最大可能地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而维护孩子的亲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如公告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质疑收养行为的合法性。但如果收养人在实质上满足了收养要件,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事实上形成了深厚的情感联系,并且这种收养关系事实上已经存在,那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即使在公告程序上存在瑕疵,也不应否定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收养人和有关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收养未能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方式、时间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收养人应当证明他们满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能够保证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养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3、所有收养决策和程序,应始终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收养行为真正符合被收养人的福祉。
综上,尽管在收养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但只要收养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真正符合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就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收养程序和要件的宣传和教育,提醒潜在的收养人遵循正确的程序。同时,也要求有关机关在处理收养事宜时更加细致和严格,以保障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最大程度上享有家庭的温暖和爱护。

注:1、本文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案例库,编写时有改动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化风险起舞,让企业长青

如果说盈利是企业的智慧线,那么,风险防控一定是企业的生命线

近几年,随着国际贸易形势日趋复杂,国内经济环境“三期叠加”(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刀阔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摆在“三大攻坚战”首位以来,风险防控愈来愈显得重要并和企业息息相关。

那么,在我们律师眼中,企业主要面临怎样的风险防控

简单来说,既有政策风险防控,禁区决不能碰、雷区不要乱碰、灰色地带必须远离;也有法律风险防控,重大决策坚决合规、重大合同慎重订立、纠纷争议妥善解决;还有运营风险防控,公司治理架构健全、运营激励合理高效、劳动人事管理规范……



如何订阅公众号/联系律师

  • 点击顶部蓝色"家事纠纷裁判规则研究"进行关注;

  • 添加作者微信号:yangwanglvshi

  • 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18楼 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往期精彩推荐

房地产篇
婚姻家庭篇
财富保障传承篇

家事纠纷裁判规则研究
研究家庭常见纠纷裁判规则,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