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贷,在共同还款人处签妻子的姓名,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文摘   情感   2024-07-22 12:50   上海  

在婚姻的旅途中,爱情与责任相伴而行,但当涉及债务时,夫妻关系往往会变得复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笔债务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该如何在婚姻中平衡个人与共同债务?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丈夫向银行借贷,于共同还款处签署妻子名字,后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周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某银行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9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张某在共同还款人处签署“周某”姓名

后周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逾期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张某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辩称借款是张某个人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取得周某追认。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经营,周某没有享受到借款的收益,故该笔借款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周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点
院最终判决仅张某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周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周某亦称其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晓,故合同应视为张某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该借款合同所涉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银行主张上述借款属于周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要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承担等问题有较多研究,也办理过多起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务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本案中,张某在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时,以周某名义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但事实上周某并不知情,也未进行事后追认。这表明,张某的借款行为并未得到周某的认可。
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来看,借款9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其要求前妻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应支持。
此外,关于签字效力问题,借款合同上周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而是张某代签。这种情况下,合同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张某个人行为,而非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义务固然重要,但在涉及重大财务决定时,擅自代签名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杨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仅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既保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共同还款人的签名和意思表示,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效力受损。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未经另一方知晓或追认,原则上应视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诉请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杨律师建议夫妻处理财务问题时,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和透明,重大财务决策应共同协商,以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同时,债权人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各方签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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