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文 / 郭锦峰、刘淳柯
编者按:本案是知商法律人团队的郭锦峰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脾脏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以为被告人争取判处缓刑为目标,进行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最终获得了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可。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被告人因工作矛盾在单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多次推搡,致使被害人撞击铁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一处)、腹部损伤(外伤性脾破裂、胰破裂、腹腔积血、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均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已行手术治疗,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c)、5.7.2f)及5.7.2k)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4年5月,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27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经案例检索,发现故意伤害他人致脾脏破裂,即便是重伤,也有获缓刑的可能性,比如在(2016)粤0306刑初2303号、(2019)粤0111刑初340号、(2019)粤1402刑初3号、(2023)渝0106刑初1269号等案件中,法院均判处了缓刑。上述案件均以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缓刑前提,本案被告人也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备争取缓刑的前提条件。
为此,办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同类案件进行梳理形成检索报告,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本案与同类缓刑案例的相同之处,完全可以适用缓刑。经与案件检察官反复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同意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书。案件开庭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2、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事、老乡,涉案起因是双方因工作问题发生嘴角,被害人先用手推了被告人,案件起因与被害人有一定关联性,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区别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伤害行为;3、被告人投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4、被告人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也很困难,在被害人治疗期间,被告人家属垫付了医疗费用,并积极通过贷款、亲友借款等方式筹措了275000元(不包括已经垫付的医疗费)支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在多起的同类型案件中法院均判处了缓刑,本案被告人的情节比同类缓刑案例中的情节更轻,举重明轻,本案完全可以判决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 结
结合对司法案例及本案代理的情况的分析,针对这种互有过错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检察机关、法院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主要考量要素包括: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存在坦白、自首情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主观恶性较小等。在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符合从宽量刑情节因素越多,则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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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锦峰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及资本、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等。
联系方式:guojf@dehenglaw.com
刘淳柯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联系方式:guojf@dehenglaw.com
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郑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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