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案件抗辩思路初探

学术   其他   2023-07-26 14:58   广东  

字体侵权案件抗辩思路初探

文 / 郑雨婕 刘淳柯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也仅是字体的一种具体形式,字体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表现形式多体现在字库或者单字中,司法实践中涉字体的著作权侵权多为字库整体的侵权或者单字作品的侵权[1]。本文对计算机字库等概念不作具体区分论述,仅梳理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为涉字体侵权案件提供抗辩思路,供参考交流。

一、构成美术作品的美术字单字应当体现出一定的美学价值取向和选择,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相关美术字体相比不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的,则有可能不构成美术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对于单个字体而言,字体的设计和独特的美感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单字呈现的线条、运笔、字型具有足够的独创性的,则可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而得到保护。

判断单字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成为了字体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而如何判断字体具有独创性,尚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个案判断。比如结构简单的汉字在美术创作时空间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则有可能不构成美术作品。

在我国首例字体侵权案件“潍坊文星公司与北大方正公司侵权纠纷案”[2]中,法院即认为: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又例如在(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北京汉仪与青蛙王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3]中,法院指出:“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二 、单字与另有权利人的在先字体不能区分,可以成为有效的侵权抗辩。

在(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9号“凯旋门公司诉零叁柒壹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4]中,法院观点明确,跃兴旺公司完全可以举证证明在此前已经存在与涉案单字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单字,进而否定原告对涉案单字享有著作权。因此,不仅是公知领域,单字与另有权利人的在先字体不能区分亦可成为有效的侵权抗辩。

三、涉嫌侵权字体因符合独创性标准而成为新的美术作品,从而不符合复制的定义,不构成对他人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受制于字体结构、笔画顺序这一“有限创作空间”,采取同一种字体的书法作品字形难以避免构成近似,可以此为切入点论证涉嫌侵权字体与被侵权字体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有所区别,此时涉嫌侵权的汉字可能符合汉字书法作品独创性特有判断标准,成为了新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从而不符合复制的定义,不构成对他人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同样以(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9号“凯旋门公司诉零叁柒壹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5]为例,该案中,凯旋门公司和零叁柒壹公司均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使用的“澳门豆捞”字样系独立创作完成,主诉作品与被控作品从直观上整体较为近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凯旋门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澳门豆捞”书法作品与零叁柒壹公司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澳门豆捞”书法作品相比,字体均属楷书,字形接近,但具体运笔粗细、力度有所不同。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的规定,作品复制件与原件对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应高度一致。受制于我国汉字字体结构、笔画顺序的限制,采取同一种字体的书法作品字形必然相近。本案被控作品与主诉作品均属于书法作品,且采用同一种字体,因此表达方式非常接近。但二者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方面有区别,不符合复制的定义。因此,凯旋门公司主张零叁柒壹公司侵害了其美术作品“澳门豆捞”的复制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有初步证明效力,版权登记机关对作品仅作形式审查,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赋权和确权证明,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完全证明持证者的权利人身份。

依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6],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民终242号“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7]中认为:“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版权登记机关对作品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故作品登记证书仅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必然证明登记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要件,路得威公司仅以作品登记证书主张其涉案压路机产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依据不足。对于涉案压路机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应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由此可见,版权机关所作出的著作权登记仅是形式上针对权利人取得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认可及证明,并不足以在实体上完全达到证明争议字体具有独创性的目的。

五、当侵权字体涉及计算机字库字体时,权利人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信息的权利。

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实用工具,在产生审美价值之前,首先具备的是汉字表达思想、传达信息的实用功能,以满足计算机使用汉字的需要。对此,最高院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方正诉暴雪案”[8]中指出,无论单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单字的行为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粤73民终257号“张海山诉伯锐公司、家广超市上诉案”[9]中同样认为,在分析单字是否为美术作品、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应剥离其因固定笔画构造所决定的形体,并不得因此妨碍汉字作为语言工具的实用功能。

因此,无论满足何种审美目的或标准,计算机字库字体的首要目的仍然是表达思想、传递信息,字体权利人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的权利。

六、使用计算机字库字体时在取得了字体权利人的明示或默示许可的情形下,则对字体的商业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1、在涉及计算机字库的侵权案件中,即使涉案字体具有足够独创性,但字体权利人未对字体的使用目的、范围做出明确告知与限制的,可以参照专利法中“默示许可”事由作为抗辩。以 (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叶根友、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10]为例,若计算机字库权利人提供免费下载且无特别的权利限制声明,即表明字库权利人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法院认为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2、就已经购买字库产品的一方与字体公司之间仅就字库软件的使用授权予以明确约定,而未对是否取得单字的美术作品授权进行明确约定这一特殊情形,也可能构成默示许可抗辩。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方正诉宝洁案”[11],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对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结语

综合上述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到法院在个案中认定字体侵权时主要考量以下四个要素:1、涉案字体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2、主张侵权人是否为涉案字体的实际著作权人;3、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字体权利人的复制、发行权;4、被诉侵权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是否获得了权利人明示或默示的许可。因此,在字体侵权的抗辩事由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否认被侵权字体的独创性;若争议字体涉及计算机字库,则可以从字体设计的主要目的及复制、发行行为得到了权利人的默示许可方面进行抗辩。

在如今互联网深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运营、自媒体内容创作、平面设计等环节应当提高风险审查能力,选择免费可商用的字体,或及时获得字体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若涉及委托第三方开发、设计字体的,还应当通过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和条款,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注 释 】

[1] 杨青、郭婉祺: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中国律师》,发表于2022-05-25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04414号民事判决书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

[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6] 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8]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257号民事判决书

[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

[1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郑雨婕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

联系方式:zhengyujie0827@163.com


刘淳柯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联系方式:lck976894136@163.com


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刘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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