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澳婚姻那些事儿

学术   其他   2024-01-27 18:00   广东  

涉澳婚姻那些事儿

文 / 邹菲菲


导语: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越来越多的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结为夫妻,随着跨境婚姻的增多,婚内跨境投资情况的普及,产生的涉澳婚姻家事纠纷数量也日渐增加。一些涉澳婚姻既可在内地办理离婚,也可在澳门办理离婚,具体应如何选择,适用哪里的法律对自己更有利,诸多类似问题逐渐被人们关注。选择在何地离婚要对两地的离婚制度有明确的认知,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本文将对比澳门与内地的离婚制度,以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涉澳婚姻的那些事儿。

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在澳门离婚有两种途径: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根据内地《民法典》规定,在内地离婚也有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澳门的两愿离婚和内地的登记离婚都可理解为协议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诉讼离婚。但两地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均存在很大差异,详述如下:


一、两地协议离婚制度之比较

(一)澳门两愿离婚制度简介

两愿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且双方结婚又已经超过一年,便可以申请两愿离婚,类似于内地的协议离婚,但法律规定和程序上均有较大不同。澳门的两愿离婚分为向民事登记局申请的两愿离婚和向初级法院申请的两愿离婚。

1、向民事登记局申请的两愿离婚

夫妻双方应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门居住;夫妻结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记);无夫妻两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必须向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出申请);对扶养费的给付达成协议;对现住家庭居所的归属达成协议。

民事登记局办理离婚的程序:民事登记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召集夫妻双方举行一次会议,在会议上试行调解双方。如果夫妻双方未以明确方式表明彼此无可能和好时,则民事登记局将在三至六个月内举行第二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再试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民事登记局在会议上就扶养之协议及家庭居所之归属的协议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限期修改有关协议内容,如不修改就驳回申请。如夫妻坚持离婚,由民事登记局局长宣布两愿离婚,并认可上述两项夫妻协议。

2、向初级法院申请的两愿离婚

夫妻双方应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夫妻结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记);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达成协议(如申请人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或只有共同生育的已成年子女,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或向民事登记局提出申请两愿离婚);对扶养费的给付达成协议;对现住家庭居所的归属达成协议。

初级法院办理两愿离婚的程序:在接获声请后,法官会召集夫妻双方举行一次会议。如夫妻一方不在澳门或不能出席,可以由具特别权力之受权人代表出席。法官在会议上试行调解双方。如调解不成,则法官在会议上就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之协议、扶养之协议及家庭居所之归属的协议进行审查。法官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在限期修改有关协议内容,如不修改就驳回声请。如有夫妻两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或者夫妻双方未以明确方式表明彼此无可能和好时,则法官在三至六个月内举行第二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再试行调解双方。如夫妻坚持离婚,则法官宣布离婚,并认可上述三项夫妻协议。

(二)内地登记离婚制度简介

登记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相比之下,内地仅需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澳门则根据是否有婚生未成年子女区分向民事登记局或是初级法院申请离婚;内地离婚冷静期更短,程序更为简便;两地协议离婚均不强制要求委托律师代理。


二、两地诉讼离婚制度之比较

(一)澳门诉讼离婚制度简介

当夫妻结婚未逾一年或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而其中一方仍然想去离婚的时候,就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离婚。

1、提起诉讼的理由: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提起诉讼,只有存在过错违反夫妻义务以及共同生活之破坏这两种情况才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第一,过错违反夫妻义务。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法定义务包括:尊重义务、忠诚义务、同居义务、合作及扶持之义务。只要一方有过错之下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或数项夫妻义务,而且违反的严重性或重复性导致夫妻双方已不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此时无过错方就有权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这里存在两种例外情形:违反义务一方曾被另一方唆使从而作出被另一方援引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或另一方曾故意制造有利于该事实发生之状况;或者在发生有关事实后被另一方明示或默示原谅,或者表现出另一方不认为对方作出之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如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则另一方丧失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第二,共同生活之破坏。这种情况是指有可能夫妻任一方都不存在过错违反义务,但在客观上出现了一些情况,事实上无法再维持共同生活。包括以下情形:事实分居连续两年;失踪且音讯全无满三年;对方之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三年,且因其严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

2、提起诉讼的主体:在过错违反夫妻义务的情形下,只能由受害的一方提起;在共同生活之破坏的情形中,对于事实分居连续两年的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在失踪且音讯全无满三年,或者对方之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三年,且因其严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仅得由指出他方失踪或精神能力发生变化之一方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的时间:离婚请求权,自夫妻中受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可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起计三年后失效;上述之除斥期间应就每一事实分别计算;如属连续性之事实,则该期间仅自事实终止时起计。

4、管辖法院:在澳门起诉离婚应委托律师向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诉讼离婚特别诉讼程序。

(二)内地诉讼离婚制度简介

内地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或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提起诉讼的理由:“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现役军人离婚做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提起诉讼的主体: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离婚,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提起诉讼的时间:内地对于提起离婚诉讼没有时间限制。

4、管辖法院:在内地起诉离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门诉讼离婚必须委托律师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特别诉讼程序或进行答辩,而内地诉讼离婚则无强制要求;另外,不同于内地大多数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将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财产分割一并处理的做法,澳门的诉讼离婚程序中法官只会审理离婚问题,也就是只解决夫妻人身关系,并不会审理抚养权、抚养费或财产分割问题,有关问题需要在离婚案中透过其他诉讼程序(例如规范行使亲权或财产分割程序)解决。


小 结

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澳门与内地都存在着较大的法律差异,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的婚姻也因两地的制度差异而具有特殊性,在可以选择内地离婚或者澳门离婚的情况下,应充分了解两地的法律规定,选择更适合自己的。


- 全文完 -


作者简介

邹菲菲

法学博士,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德恒珠海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中心副主任,德恒珠海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诉讼、婚姻家庭继承与财富传承、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lawyerEva@163.com


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刘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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