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如何合规开展“招商加盟”

学术   其他   2023-09-19 10:00   广东  

一文读懂如何合规开展“招商加盟”

文 / 唐敬忠


商业特许经营,或许很多人对这个名词并不熟悉,但是它的实际作用相信大家都有所听闻,那就是招商加盟。本文就来聊聊商业特许经营的那些事儿,简单介绍下基本概念、业务开展流程以及通常会面临的风险,希望能为打算开展“招商加盟”的企业和有意选择加盟的创业者排雷避坑,合规经营。


一、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文亦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由特许人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俗称加盟。特许人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快速扩大品牌影响力,又能够帮助被特许人快速实现盈利。


二、商业特许经营需要备案吗

2007年商务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其中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有打算从事连锁加盟的企业,在开展特许加盟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先在商务部进行备案并获得特许经营资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合法开展招商加盟的前提条件,否则,招商加盟活动将被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三、不备案就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会怎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未及时备案的特许人进行提醒,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特许人,可不予行政处罚;特许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许人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特许人进行教育。而且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终止于主动备案之日,主动备案后两年内未被发现,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届满,不再予以处罚,都说明即使首次签订特许合同时不满足备案条件而没有备案,在满足条件后要尽快备案而且特许人应当注意做好年度报告事宜。


四、特许人主体资格条件是什么

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特许人必须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风险提示: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格,订立合同时又未披露,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导致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被特许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对于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此外,如果特许人为非企业主体,将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特许人将承担返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特许人还面临着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风险。


五、特许经营需要向哪个部门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特许人应当自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材料:

0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0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0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

0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05、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06、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0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0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

0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备案授权委托书;(特许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2、翻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

13、逾期备案说明书。

注意:因各地政策不同,办理所需资料可能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六、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被特许人“冷静期”

(一)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1.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被特许人的“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或未在签约前至少30天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可能导致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无法预料的时候提出解除合同且被法院支持,进而导致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依法提前30天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并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某期限内(例如签约后7个日历日内)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未行使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七、关于特许经营资源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使用没有注册商标的名称或商标,可能会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另外,如果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也可能侵犯其专用权。此外,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或著作权,或者在店铺装潢方面使用了知名品牌的特有装潢,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被他人起诉维权,对特许经营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特许人可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专项风险审查(检索、比对、审查),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及时补正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瑕疵。


小结

商业特许经营已经深入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比如作为当下打工人快乐源泉的奶茶,奶茶店的连锁加盟模式以其品牌、广告、管理、营销等多方面的优势而备受创业者青睐。品牌的价值源于其经营资源的排他性优势,这也是被特许人选择该品牌加盟经营的核心要素。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拟开展“招商加盟”的企业和有意选择加盟的创业者了解其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查缺补漏,合规经营。


- 全文完 -


作者简介

唐敬忠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和预重整等公司法律业务。


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刘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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