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不放假是否构成违法
文 / 刘淳柯
妇女节前夕,知商律师团队收到顾问单位发来的咨询:单位员工对三八节是否放假、是否可以拿到相应时长加班费的问题发生争议,部分员工认为“三·八妇女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给在职女性员工放假半天。若要安排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为此,我们认为“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非法定节假日,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放假,即便单位安排了工作,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一、“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非法定节假日
1、“三·八妇女节”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不能要求单位强制放假。
依据国务院于2013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据此,妇女节应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另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年节假日”的11天,仅指全体公民放假的11天,并不包含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可见在立法层面,对于“法定节假日”的理解特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判决观点也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在(2017)沪01民终15176号、(2020)京02民终5376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且并非法定节假日。”由此可见,在妇女节的性质认定问题上,司法实践观点与立法观点基本吻合。
2、若用人单位安排女性职工在妇女节安排工作,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若劳动者拒绝工作安排自行放假,是否应当认定其行为是旷工?
关于该问题,在 (2016)沪0115民初67734号案中,法院认为:“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安排了相应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仍应予以遵守,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非在该日享有未经许可即不工作的权利。”因此,若员工在节日当天强行休假,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旷工。
二、若女性员工在妇女节照常上班,而该日是工作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用
在明确了“三·八妇女节”并非强制要求休假后,劳动报酬计算的问题就变得相对清晰,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24年妇女节适逢周五,对于仍然坚守岗位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即可。
小 结
综上所述,“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非普通公众理解的“法定节假日”,不在强制性休假的范围之内。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安排了相应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仍应予以遵守。用人单位也只需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周日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理所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另一方面,“三·八妇女节”同样是用人单位表达人文关怀的宝贵时机。应当尽可能不让女性员工加班。即便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不放假,仍应以各种方式表示对女性员工的人文关怀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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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淳柯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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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刘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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