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实践与思考——从番禺某企业合规不起诉案谈起

学术   其他   2023-03-31 15:13   广东  

关于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实践与思考——从番禺某企业合规不起诉案谈起

文 / 张宏


编者按:广州某总公司及其番禺分公司等IT服务企业串通投标案件是本团队张宏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企业合规案件,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对涉案企业作合规不起诉处理。


一、广州某总公司及其番禺分公司等IT服务企业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7-2019年间,2017 年至 2021 年间,广州某总公司及其番禺分公司在南沙新区“智慧旅游”项目中,以番禺软件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在该项目两期投标过程中,为顺利中标,广州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番禺分公司总经理经协商,分别与项目方负责人、经办人沟通,通过设置有利于番禺分公司的招标条件,使番禺分公司顺利中标后交由番禺分公司实施,最终番禺分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取非法收益172.2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答谢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提供的便利,经协商以番禺分公司备用金作为行贿资金,利用公司财务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的漏洞,以单位名义分别送给项目方负责人及经办人,共计164万元。

2021年5月,公安机关将上述串通投标案件移送番禺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于2021年7月召开公开听证会。张宏律师代理企业参加了听证会,充分陈述了本案通过合规整改不起诉的理由,以及不起诉对企业和社会的意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该企业与涉案负责人串通招投标案件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实地到该企业走访调查,掌握企业技术研发实力强,业绩稳定,该企业开发并运营的网络监测预警平台(覆盖全省21个地市近5000个监测点)、 广东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自贸区大数据分析平台、 河源市综合管理平台、广东省智慧林长综合管理平台(五级党政共10万多名林长)和广东技工智慧校园平台(全省146家技工院校60多万学生)已经产生了比较深远的社会影响。如果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涉案入刑,公司濒临倒闭,上述众多涉及经济及民生重大工程的运营势必难以为继,将造成非常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2021年7月,广州市与番禺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对近年来IT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IT业招投标环境。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当地10家IT企业、连同各涉案单位业负责人召开专题座谈会,宣讲企业合规知识,用身边案例警醒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从而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检察机关还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后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从源头上避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在合规建设过程中,该企业缴纳170多万余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财务作出人事调整,完善公司重大法务风险防控机制。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代理律师协助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通过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既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同时推动当地IT行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二、最高检发布的相关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企业合规改革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及思考

1、关于采取的措施及合规标准

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各种企业类型不同,规模各异。我国现阶段涉罪企业大都是中小型企业,对涉案的中小企业是否需要实施合规监督? 如何实施合规监督? 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合规标准?这实际上是合规制度运行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我国企业设立成本较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力度有限,部分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高于自然人,涉案人员更愿意通过注销企业另行注册的方式重新经营,而不是花费大量成本参与合规。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船小掉头快”,繁杂的合规监督措施可能使中小企业不胜其烦,还不如一关了之,从头再来。

2、关于涉案企业及人员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以双罚制为原则,即同时处罚单位以及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单位成员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事后合规考察仅限于涉企犯罪人员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应该不会引起多大的争议。但是,单位犯罪案件一般涉案的数额巨大,而且,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逐渐向自然人犯罪趋同的情况下,涉企犯罪人员的犯罪系最高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犯罪并不多。如此,适用范围太窄,该制度能够释放的空间有限,推行企业合规改革不起诉的意义也就不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即使没有合规制度本来也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涉案企业建立合规制度的积极性也不会太高。因此,笔者认为, 要拓展检察机关对合规不起诉考察的运用范围,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案件,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企业适用相对不起诉; 对其他企业犯罪案件,经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后,可以作一般案件更为宽缓的处理。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试行办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对经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合格的犯罪嫌疑企业可以决定适用不起诉。不难看出,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是只限于情节轻微的相关涉企犯罪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还是可以扩大到情节相对严重的涉企犯罪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是现实中的一个两难选择。

3、关于涉罪企业与管理人员分离处罚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以双罚制为原则。这意味着涉罪企业与涉罪的企业成员的责任通常是捆绑在一起的。对单位本身,可在单位成员未参与诉讼的前提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则须以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因此,一些地方对企业合规改革关注的往往不是企业,而是企业成员,以企业成员的涉罪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合规考察的相对不起诉。此种偏颇,实际上在一定的程度上也限制了对企业适用合规监管下不起诉的范围。实务界对此已经有一定的警醒。如有论者指出,“在从宽方式上,西方国家的责任加减最终体现为罚金的减免与增加。但我国的涉案企业、人员更加关注自然人的自由刑判处,因此,刑事合规的从宽是否要及于自然人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值得研究。”能否将涉罪企业与企业成员作适当分离,放过企业而留下涉罪的企业成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

4、关于合规实施及监督主体的问题

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似乎并不困难,难在实施和坚持。由此引发的疑问是,企业会不会以敷衍的 “装点门面式”合规计划换取从宽处理? “因为一个有效的合规制度很容易从表面进行复制,并且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让检察官和法官很难判断其是否真实的发挥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要衔接好,督促涉案企业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

因为承诺合规而不起诉,则其承诺如何落实,其合规整改措施如何评估,由谁来督促? 对此,各地实践不一。有的试点单位强调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主导作用,聘请专业人员监督、考察和评估企业合规情况; 有的地方成立由市场监管、环保、税务、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骨干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的监督考察组进行考察; 也有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独立监管人制度,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监管人,对合规监管企业进行合规培训,进行监督考察,出具评定意见。到底采用何种监管模式,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评估。


结 语

为了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合规应当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在 2020 年 3 月到 2022 年 3 月的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10个试点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766件,非试点省市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企业合规案件 223 件。1 在第二轮企业合规改革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逐渐将涉嫌犯罪的大型企业和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纳入改革试点的对象。2合规不起诉的对象不仅只对一些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而且还适用于重大单位犯罪案件,这说明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正在呈多元化趋势发展。在我国合规不起诉有双不起诉3的做法,主要理由有三个:第一, 不实施有条件的不起诉制度,企业很可能垮掉。第二,合规具有双重的犯罪预防功能,既能预防单位犯罪,也能预防个人犯罪。第三,一些单位责任人在合规整改的过程中作出了贡献,通过认罪认罚、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合规监管等方式推动企业实现有效合规管理,这种贡献成为宽大处理这些责任人的依据。4在我国很多小型企业失去企业家便难以生存,而大型企业面临运转困难。让一个企业“活起来”比让一个企业“瘫痪下去”要有益得多。但企业合规不起诉不是不对涉罪企业不处罚,而是附条件的,必须要履行合规整改义务,修复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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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徐日丹:《如何让好制度释放司法红利 ——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解读》,《检察日报》 2022 年 4 月 6 日。

 [2] 李玉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法学论坛》2021 年第 6 期。

 [3] “双不起诉”是指检查机关对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负责人均不提起诉讼。

 [4] 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6期。

[5] 孙国祥《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



- 全文完 -


作者简介

张 宏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曾于珠海亿隆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争议解决、并购重组、建设工程。

联系方式:zhanghong@dehenglaw.com


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刘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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