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摘要:公司给股东个人账户转账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行政法律风险。一方面,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另一方面,存在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租借银行账户,触发银行监管的风险;2、民事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引发与其他股东的纠纷;3、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建议:如果没有合法、正当事由,公司应避免直接转账给股东个人。
前 言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实践中有的公司经常使用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公司走账,其中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相关情形,非常复杂,本文主要讨论公司转账到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涉及的税务及其他法律问题。
一、税收方面
从公司账户转账给股东个人,不仅仅是资金的流动,还会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一)股东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该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公司转了100万元到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股东到年底仍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从税法上来说这笔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对股东的分红,股东要缴纳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该笔转账跨年了,哪怕次年1月股东又将100万元转回到公司账户,这笔转账仍可被认定为公司分红,股东依然需要缴纳个税,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司法判决。
(二)公司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有的公司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对外支付款项,从民事法律方面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委托第三人付款,也可以要求相对人向第三人付款,其民事法律效果自无疑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以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来判断企业支出的真实性,而银行转账记录因其具有第三方出具、可信度高、事后难以伪造等优点,往往被税务机关视为最重要的证明支出真实、合理的证据。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账户可能存在多种用途,税务机关无法分辨从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是否为公司的支出,该项税前支出即有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公司的发票出现问题时尤其突出。笔者曾处理过几起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案件,有的公司因款项是从股东个人账户转出,税务机关不认可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款项为公司的支出,公司因不能提供对公账户对外转账的证据,无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重新取得合规发票,只能按照虚开发票金额足额补税,而如果款项从公司账户走账即有机会重新取得合规发票后免于补税。让他人将公司收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是非常典型且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隐藏收入的方式,税务风险非常高。
严格来说,税务问题也属于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但鉴于税务问题具有一定特殊性,故在此单独阐述。
二、民事法律方面
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也会影响股东的民事权益。
(一)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即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法院判断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一个重要依据即是公司银行账户与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是否有频繁的资金往来。所以,股东与公司存在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财产混同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引发与其他股东的纠纷。
在多股东的有限公司中,股东与公司频繁转账,也会导致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如果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则应当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法律方面
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也可能会违反公司资本保持的法律规定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
(一)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将公司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股东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被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长期使用股东个人账户,则违反了公司法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的规定。
(二)被认定为租借银行账户。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严禁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人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借银行账户的,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触发银行监管。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代发工资协议、奖励证明等付款依据。如果公司对股东有大额资金转账,有可能会引起开户银行的关注,被要求提供资金转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刑事法律方面
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导致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一)涉嫌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涉嫌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司将款项转给股东个人,会导致股东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果股东不履行该纳税义务,达到刑法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标准,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普遍存在通过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回流资金现象,股东如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银行账户,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该罪共犯。
鉴于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账户涉及诸多税收及其他法律问题,风险极大,应尽量避免。当然,如果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公司可以转账给股东个人,具体可以参照《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附: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作者简介:耿亮亮,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与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
在区、市、省国税局工作9年,安徽省税务系统首批公职律师,从事过出口退税岗、窗口服务岗、纳税评估岗、文秘岗,在纳税评估岗的两年里评估企业20余户、查补各类税款逾亿元。
税收理论功底扎实,办理过多起税务行政处罚、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政、刑事案件,为企业挽回巨额税款损失,为嫌疑人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