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提前上班,公司应否支付双份工资?
文 / 朱睿智
案情简介:王某为珠海某工程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2023年9月19日,王某在案涉项目工地受伤(事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休养一个月后,王某身体逐渐恢复,在基本健康要求允许的情况下,王某经公司同意提前返岗工作,公司亦按正常标准支付了王某的工资。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后确认王某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即六个月)。
此时,由于王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双方就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再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分歧。王某遂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珠海某公司严格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提前上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双份工资?
一种观点认为,设定停工留薪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治疗休息期间不因收入中断而受不利影响;而员工提前到岗的行为可视为工伤的治疗休息已结束,客观上已无继续适用停工留薪期制度的需要,因此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内上班的补偿问题,公司按正常标准支付一份工资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上班工资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两者性质不同,不可折抵;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公司亦应支付双份工资。笔者代理员工一方,持第二种观点,获得了仲裁裁决的支持。
二、律师观点
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的工资支付问题,在工伤待遇纠纷中常见且典型。此类纠纷充分反映了劳动、工伤争议所具有的“地域性”的特点,不同省市间裁判观点差异较大,即使在笔者所在的珠海市内不同辖区亦可能出现相反的裁判结果。本文的意义一方面是呈现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新实务观点,另一方面则是提供员工方争取停工留薪期双份工资一般性的观点和理由。
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上班工资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两者性质不同,不可折抵。具体而言,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一项工伤待遇,系基于员工工伤伤害、与公司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不因员工提前上班而变更或丧失;而正常上班工资则系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对价。因此两者性质不同,相互独立,公司按员工实际出勤时间正常支付工资,并不能免除依法向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此项工伤待遇的义务。
另外,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本就享有无需出勤、但仍可被视同正常工作并获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员工提前返岗上班,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收入,否则无须冒着身体健康可能遭受一定损害风险的情况下提前恢复工作;而客观上确是“额外”提供了劳动,为公司创造了增量利益(与员工休息相比)。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公司理应支付双份工资,此种认定方式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综上,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正常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双份工资。
三、案例参考
1、珠香劳人仲案字(2024)2744号
“关于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内上班,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折抵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基于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无需出勤但视同正常工作并获得相关待遇的权利,与其实际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实际工作的工资,不应核减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上班,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工资,并不能因此免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义务。”
2、(2021)闽07民终891号
“关于汪某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即返岗工作,工程公司已经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否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医疗待遇一样,属于工伤职工所应享受的法定待遇,停工留薪期即为享受该待遇的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汪某作为劳动者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汪某仍提前恢复工作,则应当在已经获得正常工作报酬的情形下额外获得一部分工资收入,且工程公司明确知道汪某在未满停工留薪期时就已经恢复工作,故工程公司应当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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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睿智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律师。
主要领域:劳动及工伤纠纷、企业人力资源法律管控、侵权纠纷、婚姻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zhurz@dehenglaw.com
图片来源 / 熊裕武
图文编辑 / 郑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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