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驾驶封闭货车严重超员的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学术   2024-10-10 09:0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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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6时18分许,张某某驾驶白灰色“金龙”牌轻型封闭货车(核定载人2+3人)实载24人,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桥西侧,被路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封闭货车内9人受伤,其中5人轻伤、4人轻微伤。事故发生时有3人从车厢内掉出。经认定,路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所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拆除座椅及车内隔离装置,属于非法改装。另查,张某某长期在某劳务市场为附近工地负责人刘某某招揽临时工并从中赚取佣金差价,并在没有旅客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该辆封闭货车运送工人到工地并收取刘某某交通费。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4个月15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法宝引证码】CLI.C.554332475 





#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15日,缓刑5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 分歧意见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诸如驾驶改装过的轻型厢式货车等未取得车辆营运许可的“客运黑车”载客的以及超员驾驶、超载驾驶的现象较为普遍,给司法实务认定严重超员型危险驾驶罪带来了一定难度。正如本案中,张某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严重超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第一,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尚且构成危险驾驶罪,更何况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的行为本身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非客运车辆的设计标准和安全措施不同于客运车辆,安全系数更低,严重超员后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可能性更大,理应更具有可罚性。第二,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中的“从事”意为“做”“进行”,即实施了运输旅客行为即可,并未明确要求限定为何种机动车,也未明确必须具有载客资质,因此将货车纳入“从事旅客运输”范围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三,从法益保护一致性角度来看,“旅客运输”应当理解为“载客运输”,因为不管行为人是否收取他人交通费,亦或临时搭乘他人,均不影响其严重超员驾驶时对他人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首先,《刑法》中“旅客运输”应理解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旅客运输规定》)所规定的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主体利用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因为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超员超速立案标准》)第1条[1]对“旅客运输”作了穷尽式列举,仅包含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三种形式。《旅客运输规定》第1条中也明确,“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货运车辆不属于上述旅客运输方式。况且“从事旅客运输”作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本身是为了限缩严重超员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我们不能突破刑法文本对旅客运输的限制选择视而不见,否则“从事旅客运输”也将失去在《刑法》第133条之一中存在的必要。其次,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对于货车载客的行为,可根据超员及事故情况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采取诸如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即可,不宜再通过扩大危险驾驶罪适用范围加以规制。再者,货车等非客运工具形态各异,严重超员标准难以确定,并且不能简单等同于客运车辆载员标准,因此不宜入罪处理。




#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不具备旅客运输营运资格、驾驶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违规载客的,只要从事载客运输行为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即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刑法》中的“从事旅客运输”与“载员”同义

本案中,张某某为附近工地负责人刘某某招揽临时工并将临时工运送至工地,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旅客运输行为,不管张某某是否收取临时工亦或受托人刘某某的交通费用,也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其在明知严重超员,仍在没有相应的客运资质的情况下,驾驶非法改装货车违规载客的,相比《旅客运输规定》《超员超速立案标准》中旅客运输方式,存在更多的行车危险因素,更应受到处罚。

(二)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要开展实质性审查

笔者认为,对于严重超员型危险驾驶犯罪抽象危险状态的认定,应进行实质解释,以行为时的具体事实和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全面考量载客人数、超员比例、车辆容积、车辆性能和安全措施、改装情况、载货情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从整体上把握行为危险的类型及程度后,再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排除出去,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认定要考虑多重因素

本案中,张某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核定载人5人,实载24人,超员比例高达3.8倍。张某所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原为非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的设计标准和安全措施不同于客运车辆,安全系数更低,经过非法改装、拆除座椅及车内隔离装置,车辆已超出其使用目的和设计安全性范围,严重超员后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可能性更大。张某某在没有相应的旅客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超员载客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张某某对事故发生原因无责任,但其驾驶改装货车严重超员的行为增加了行车的不稳定性,加剧了货车内9人受伤其中5人轻伤的危害后果,而且事故发生时有3人从车厢内掉出,足以看出其已具备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状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张某某曾多次驾驶改装后的轻型封闭货车运送工人并收取委托人刘某某交通费的情况,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考量。



# 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 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监制:张永江

作者:刘大庆,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刘大庆

责编:曹恩妮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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