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现状评析与未来展望》

学术   2024-10-11 12:0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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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文章标题:《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现状评析与未来展望》

文章作者:喻海松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23年第5期。


02

读书笔记



这篇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发展成型,分别对数据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都做了介绍,然后从罪名分类的角度对数据犯罪的类型做了总结与概括。第二部分是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特征属性,这个部分旨在通过对第一个部分刑法规制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作出总结,归纳出当前刑法领域对数据犯罪规制的特性,从而发现不足并予以完善。第三个部分则是对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未来展望,该部分的写作主线是摒弃刑法先行的路径依赖,在未来前置法明晰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再实现数据犯罪的接续扩张。

在发展成型这一部分,文章首先对立法扩张进行了详细介绍,数据犯罪的立法扩张历经了两个关键节点,分别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增加规定即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三大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其次是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将对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扩张到了个人信息领域。最后是增设修改了其他数据犯罪,让数据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张,例如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司法领域的扩张主要包括通过司法规则拓展数据犯罪的保护类型和通过司法规则延伸数据犯罪的规制环节两个板块并进行了相应的举例说明。最后文章提出,我国刑法适用于数据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计算机数据犯罪、个人信息犯罪、国家秘密类数据犯罪、商业秘密类数据犯罪和其他数据犯罪五大类,其中计算机网络犯罪和个人信息犯罪是数据犯罪的主要适用罪名。

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特征属性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我国当前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特征进行了归纳。第一个属性是间接保护属性,我国刑法当前关于数据的保护整体上属于间接保护模式,即未针对数据设置一般性罪名,而是通过对特殊类型数据的保护、对特定场域数据的保护、对特定涉数据环节的保护,实现对数据犯罪的规制。第二个属性是多重保护属性,主要是指数据权益具有综合性的特征,难以将其归属于某一具体的权利类型。由于数据承担的权利客体具有多样性,决定了对其刑法保护必然具有复杂性。因此数据犯罪所采用的罪群模式,涉及多种数据犯罪,且各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一定的交叉,要求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具体界分。第三个特征是重点保护属性,该属性是指由于对数据的全流程保护的前置法基础尚未建立,因此需要有侧重地对数据进行保护,即重点惩治法益侵害程度较大的数据违规行为,数据类型主要限于特殊数据,规制环节也主要限于特定环节。作者认为,这些特征属性与我国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相适应,具有现实必然性。

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未来展望这一部分是对当前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完善,在这一部分作者主张在数据保护领域摒弃刑法先行的路径依赖,在当下维持现行模式;未来在前置法明晰数据权益的基础之上,再行实现数据犯罪的接续扩张。之所以要否定刑法先行的路径,原因在于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前置法先行,法益应当先于刑事立法而存在,刑事立法者不能修正法益的内涵,更不能随意扩张法益的外延。与此同时,缺乏前置法配套之下的数据犯罪增设可能会陷入“僵尸罪名”的局面,刑法先行之下的数据犯罪会在司法适用中陷入困境。就扩张的路径而言,作者认为可以借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模式,增设专门的侵犯数据权益罪。

 

03

阅读感想


在数据的潜能被日益激活,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必须切实加强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这篇文章立足于宏观的角度介绍了刑法对于数据犯罪进行规制的发展历程,条例清晰地梳理了每一个罪名增设的目的以及使用范围扩张的目的等,通过梳理过去的发展能够为未来数据领域刑法规制的完善提供有效借鉴,与此同时,对于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现状不了解的读者通过阅读这一部分的内容能够快速地掌握当前刑法在数据犯罪领域的规制模式。

基于对发展沿革和现状的考察,作者对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特征属性作了总结,当前我国刑法尚未对数据犯罪设置专门罪名,而是通过罪群的方式将数据犯罪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该罪群以计算机数据犯罪和个人信息犯罪为主,以其他数据犯罪为辅,呈现出间接保护、多重保护和重点保护三大特征属性。作者并未对这样的特性提出批判的态度,他认为这样的特征属性是与我国的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相适应的,也正是因此,作者在对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未来发展上提出了维持现行模式,摒弃刑法先行的路径依赖的观点。是否要探索刑法先行的路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要让前置法对数据权益作出明晰。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前置法先行。对于没有侵犯明确法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会涉及到刑罚权扩张的问题,法益本身就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相应的,对数据权益法律属性的认识分歧,直接影响着数据犯罪规制模式的未来发展。确权是对权益保障的基础,只有对数据权益进行了确权,刑法对于数据犯罪的规制才具备正当性。

END

监制:张永江

作者:刘怡君,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刘怡君

责编:陈佳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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