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租户违规,房东也受罚

学术   2024-10-18 15:1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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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徐春冬,一位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的居民,自2010年起至2017年12月期间,将其自建的一座三层楼房中的20余间房屋对外进行了出租。这座楼房的建筑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栋楼的唯一出口宽度竟不足一米,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人员疏散将极为困难。在出租过程中,徐春冬作为房东,本应对租户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他却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正金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赵正金长期无视安全规定,自二层私拉电线,经过狭窄的楼道,一直延伸至一层,以便为其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这种私拉电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用电安全规定,更给整栋楼房带来了极大的火灾隐患。然而,徐春冬对赵正金的这种危险行为却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或纠正。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赵正金像往常一样,在给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便返回了自己的房间休息。然而,就在次日凌晨1时许,这场本可避免的灾难终于降临了。电动自行车电瓶发生了电气线路故障,瞬间引发了熊熊大火。火势迅速蔓延,整栋楼房被浓烟和烈火吞噬。这场火灾最终造成了7人死亡、4人受伤的惨重后果。
在案发后,徐春冬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疏于监督的严重后果,他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处理。而赵正金也在火灾中受伤,后来主动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过失行为。这场悲剧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例来源:北京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org)]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春冬作为房东,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的过程中,他疏于对租户赵正金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导致火灾的发生,并造成了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徐春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徐春冬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徐春冬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春冬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量刑过重,并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徐春冬的定罪量刑是适当的,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出租人未尽监督管理责任而导致的失火案件。出租人徐春冬对租户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他却疏于监督,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租户赵正金的不安全行为,最终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根据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徐春冬对失火存在明显的监督、管理过失。他未能履行好房东的职责,确保租户的安全,因此构成了失火罪。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尽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出租人将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制:张永江

作者:郭雨琦,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郭雨琦

责编:陈佳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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