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虚开行为”再探讨》

学术   2024-10-18 15:1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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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来源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2024
期号:1
页码:33
基金: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促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税制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3ZDSC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胡耘通,男,198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后,工商管理(审计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教授,注册会计师、律师、仲裁员、基金从业资格持有人,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审计系主任、法务会计与财税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教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魏晓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杂志责任编辑,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等社科项目多项,独著、合著、译著专著多部。


阅读感悟
本文详尽地探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认定问题,通过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实际案例,提出了对虚开行为界定的改进建议。文章开篇即强调了增值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在财政税收、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及国家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准确认定虚开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包括刑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纪要回复、税务行政规定等方面。刑法第205条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规定,但条文表述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和纪要回复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补充,但因其时间久远,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税务行政规定则侧重于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与刑法的认定标准存在混同现象。
在认定分析部分,文章对不同类型的虚开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包括为自己虚开、代开、被动接受、“对开”“环开”以及其他特殊虚开行为。文章强调,虚开行为的认定不应仅依据行为本身,而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后果。例如,如实代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虚开的特征,但实质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或危险,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针对现行法律在虚开行为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多项改进建议。应明确虚开行为认定的刑事标准,与行政标准相区分,即立法应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标准,特指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同时,行政法应采用较低的认定标准,以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其次,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体系,协调行政违法体系,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虚开行为,与行政法相区分,构建一致的法律体系。最后,应强化司法与税务程序的有效衔接,明确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形成整体体系性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完善移送程序,确保司法机关在独立判断案件的基础上,必要时能够重新取证。文章最后总结了全文内容,再次强调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重要性,并指出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完善法律体系以及强化程序衔接,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文章的主要观点包括:虚开行为的认定应结合主观目的和客观后果;如实代开等特殊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立法与司法应协调一致;行政与刑法在虚开行为认定上应有所区分。
通过本文的阅读,我深刻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文章提出的改进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监制:张永江

作者:郭雨琦,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郭雨琦

责编:陈佳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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