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虚假诉讼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时需承担刑事责任!

学术   2024-10-20 11:00   湖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您对“虚假诉讼行为”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者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会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01

案例引入

王某某生前与被告人童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日,王某某通过童某联系到毛某某,由毛某某使用本人公积金贷款28万元借给王某某使用,后王某某将该28万元全部清偿。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童某某从童某、马某处借款25万元,由童某某和王某某共同使用;2017年5月29日,王某某再次从童某、马某处借款20万元,该20万元以马某名义从山丹农商银行贷款成功后由王某某使用,后王某某将该20万元债务陆续还清。

2019年王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0年4月至6月,山丹县人民法院因另案划拨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41万元,被告人童某某分别与马某、童某以及毛某某商议,隐瞒已经全部清偿从马某、童某处借款20万元以及从毛某某处借款28万元债务的事实,并向马某出具虚假的20万元借款借条一张,向毛某某出具虚假的15万元借款借条一张,让马某、童某以及毛某某到山丹县人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让马某、童某和毛某某参与分配该笔资金的目的。2020年5月25日,马某、童某和毛某某分别将童某某起诉至山丹县人民法院,马某、童某要求童某某履行债务共计45万元,毛某某要求童某某履行债务15万元,两案均在山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致使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童某某偿还马某借款45万元,由童某某偿还毛某某借款15万元,后马某和毛某某申请参与分配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41万元未果。

经过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为达到分得王某某死亡赔偿金的目的,与他人串通后,分别向他人出具借款20万元和15万元的虚假借条各一张,又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童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所涉及的民事诉讼虽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制作《民事调解书》,但被告人并未实际分得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未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量刑时亦应考虑这一情节。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童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4)甘0725刑初94号)

02

小编普法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利用司法资源谋求不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也愈发增多,虚假诉讼行为不但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我国本就缺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会给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带来恶劣的影响。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多样、隐蔽性强,行为人往往采用庭外串通合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证据等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手段有限,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很大,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而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而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等七种情形。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严厉打击。在本案中,被告人童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为达到分得王某某死亡赔偿金的目的,与他人串通,分别向他人出具借款20万元和15万元的虚假借条各一张,隐瞒债务清偿的事实,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法律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是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基于被告人童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适用缓刑。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nd

监制:张永江

作者:陈佳龙,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佳龙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新浪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旨在推动湖南省的刑事法治研究与建设,紧密联合湖南省的学术界与实务界,通过论坛、普法活动和内部资料等相互探讨刑法的理论与实践结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