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厦门海沧区虐待儿童案

学术   2024-10-13 08:0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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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曾发生过一起虐待儿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让我们对虐待罪这一法律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为我们敲响了保护儿童权益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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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被告人郑某琼、唐某梅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唐某微是他们的二女儿。2019年8月前,唐某微随爷爷奶奶生活,身体健康。但自2020年9月起,因对唐某微的不良生活习惯不满,郑某琼和唐某梅开始将其锁在房间内,限制人身自由,不按时给饭吃,还伴有踢打等行为。2021年2月3日至2月10日,情况愈发严重,他们将唐某微锁在小房间内,仅提供三次少量餐食。最终,2月10日晚,唐某微在家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唐某微身体多处受伤且极度消瘦,系长期遭受虐待致重度营养不良,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2月11日5时许,医院报警,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例出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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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法:

在本案中,郑某琼和唐某梅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且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郑某琼和唐某梅对唐某微实施长期的身体和精神折磨,包括限制自由、不给饭吃、踢打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唐某微的身心健康,此为典型的虐待行为。且虐待行为持续数月并导致孩子死亡,无疑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通常情节恶劣包括虐待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等情况,本案中孩子身体多处伤痕及因虐待死亡的结果充分表明了情节的严重性。
同时,郑某琼和唐某梅系夫妻关系,对唐某微实施虐待行为有共同故意,如共同决定锁孩子在房间、不给饭等,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行为都可能对孩子产生影响,若一方有错误行为,另一方不加以制止甚至参与,将面临法律制裁。
关于诉讼程序方面,一般情况下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如本案中被害人幼童唐某微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公诉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此规定既尊重了家庭隐私,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郑某琼和唐某梅在医院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在本案中他们的罪行极其严重,自首不能完全抵消罪责。此外,两人均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这一情节,但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看,从宽处理是在他们已对孩子造成无法挽回伤害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在给予从宽处理的同时,更应注重预防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对郑某琼和唐某梅作出严厉的刑事处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彰显法律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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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总结:

厦门海沧区的这起虐待儿童案为我们带来深刻的警示。
从家庭责任层面来看,父母对孩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父母不仅要给予孩子物质上的保障,更要注重给予精神上的关爱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当孩子出现不良行为时,应采用恰当的方式予以纠正,而绝不能诉诸暴力或虐待。在本案中,郑某琼和唐某梅作为父母,本应成为孩子最亲近的守护者,却因错误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父母应尽的职责。家庭应当是充满爱与温暖的港湾,夫妻双方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应达成一致,相互协作,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若家庭中出现矛盾问题,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切不可将负面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
从法律意识与社会监督角度而言,每个人都应当强化法律意识。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明确知晓虐待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同时,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一旦发现身边存在虐待行为,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社会各界也需加大对家庭虐待行为的监督力度。社区、学校、妇联等组织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举报机制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虐待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以便及时发现并制止虐待行为的发生,为保护儿童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总之,我们应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高度重视家庭责任和儿童权益保护,共同努力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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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监制:张永江

作者:张腾飞,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编辑:张腾飞

责编:彭晓笛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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