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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曾发生过一起虐待儿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让我们对虐待罪这一法律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为我们敲响了保护儿童权益的警钟。
案件回顾
被告人郑某琼、唐某梅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唐某微是他们的二女儿。2019年8月前,唐某微随爷爷奶奶生活,身体健康。但自2020年9月起,因对唐某微的不良生活习惯不满,郑某琼和唐某梅开始将其锁在房间内,限制人身自由,不按时给饭吃,还伴有踢打等行为。2021年2月3日至2月10日,情况愈发严重,他们将唐某微锁在小房间内,仅提供三次少量餐食。最终,2月10日晚,唐某微在家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唐某微身体多处受伤且极度消瘦,系长期遭受虐待致重度营养不良,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2月11日5时许,医院报警,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例出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小编说法:
小编总结: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监制:张永江
作者:张腾飞,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编辑:张腾飞
责编:彭晓笛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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