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刑法解释方法论》第二章: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学术   2024-10-20 11:0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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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内容概述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定位

(一)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回顾

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概括性地包括如下几项: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原则、以刑事政策为指导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等。

1.合法性原则。法律的精神与理性是正义之源,是法的灵魂,它们需要以明了的规范或准规范为载体,其往往扮演着规范之间矛盾的裁决者的角色,并且这种精神与理性的垄断性往往多于自律性,故法的精神要件与实体要件是法所不可或缺的,而不能仅以其一而随意论断。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就是解释要合乎刑法的规范性要求,其实这仍是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性要求,从这一点看来,罪刑法定原则不失为刑法中的一大铁则。

2.合理性原则。在法律的实现中,法律规则本身的必要性、合理性,符合社会的需要性对法律规则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由于法律规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合理性与正义性,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的实现。法律的实现需要合理与正义,对于法律的解释而言,符合正义的就是合理的,因为法律的理性与精神本身就包含了正义。故合理性的首要因素就是正义的实现程度。

3.正当性原则。刑法解释的正当性就是需要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以及解释背后需要具有充分的规范依据,而规范之后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解释结论的论证理由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法律总是宣称追求正义,但是法律是一种很形式化的东西,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正义的,但实际的结果往往不符合情理,不符合实质的正义。故刑法解释的正当性原则在于实现实质正义,而非仅是形式正义。

4.以刑事政策为指导原则。以刑事政策为指导原则是指刑法解释要立足于刑事政策,并要以之为指导。刑事政策可能会成为刑事立法与执法的指导原则,但其触角延伸至刑法解释是应极为慎重的。实践中,只有在面对一些复杂案件时,可能才会借助刑事政策来予以论证。因为政策本身就具有概括性与灵活性,容易助长类推的强制性理由,故对此理应十分慎重,除非通过立法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

5.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也无可厚非。罪刑法定主义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防止恣意与专制,而这一目的的目的则是保障人权。刑法不仅是裁判规范,更是行为规范,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其价值指引的作用将无从谈起,个人自由得不到保障,社会秩序也必然难以维持,而罪刑法定的现实化则是通过刑法解释来实现的。

6.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刑法解释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要在国民的可预测范围之内,解释要实质合理。刑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刑法解释的安定性侧重于刑法的形式解释,而妥当性则侧重于实质解释。安定性是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妥当性其实仍是正义的实现程度,从这一点说来,妥当性仍是指法律适用的妥当性,而非法律主体的妥当性。最后,安定性与妥当性都是不能背离正义这一法律之本质属性的。

(二)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重新定位

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中的合法性通过恪守罪刑法定得以最好彰显,而合理性原则在刑法中是与合法性紧密联系的,它寓于合法性之中,又通过合法性得以展现。正当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如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能够直接适用规则的时候是不会去考虑原则的。正当性原则是更加抽象的,概括的与富于评价性的,若以这一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值得商榷的。至于人权保障原则实在是罪刑法定的本质要求,不存在单独作为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确信性的根据。安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而妥当性也是通过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因此,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就是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尽可能地实现罪刑均衡。我们在研究刑法解释方法论的时候,其目的也是更好地坚持罪刑法定,实现罪刑均衡。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于刑法中的行为模式和制裁,必须要事先予以规定,并且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众所周知,罪刑法定主义的消极要求,即其自身所产生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而罪刑法定主义的积极要求主要包括法定化、实定化和明确性,具体是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定化,罪状要描述得相对完整和具体,并且刑法条文要做到准确和清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解释能够体现刑法的安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1.刑法解释要体现刑法的安定性。刑法解释所体现出的刑法的安定性要求刑法解释必然要遵循文理解释优先的刑法解释方法逻辑。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保障法,其安定性的要求自然是十分严格的。刑法不能朝令夕改,故一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应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框架,而绝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用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刑法的安定性与谦抑性的特征。

2.刑法解释要体现刑法的明确性。对于刑法的明确性而言,就是刑法可以引人的概括性的条款应尽量符合一定的比例而不能过多,否则,刑法将会失去其保障法的地位。其次,对于这种具有相对明确性的概括性条款,应尽可能地利用刑法解释去使之变得明确,而被解释之后的刑法规范,其含义绝不能超出国民日常用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刑法解释对于刑法明确性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刑法规范的语词所作的阐明,二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

3.刑法解释对规范可预测性的要求。法的安定性与明确性使法的可预测性得以基本实现,而法是否实现了充分的可预测性是对法的安定性与明确性是否充分的一种检验。在刑法解释中,法的可预测性是可以直接予以体现的。对于某个解释结论,其是否是让人感觉费解与不可思议的,抑或是令人感到出乎意料的,这直接体现了法的可预测性是否完备。对于刑法解释来说,在刑法规范具有可预测性的时候,其应当使这种可预测性在个案中得以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自出现并确定以来,其内涵不断得以丰富,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罪刑法定的背后是三权分立和人民主权,其最初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防止司法的恣意,充分保障人权。随着民主和人权得以确立并深人人心,罪刑法定原则所关注的不再仅仅是限制刑罚权,而是让刑罚权更好地为国民的利益服务。从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允许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到实质的罪刑法定,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从禁止类推到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等,这些改变无不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这些变化使罪刑法定主义更加适应保障人权的需要,同时又克服了其僵硬性,获得了一定灵活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立足于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主义的立场,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对行为予以定罪和科刑。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任何解释的效力要服从于法律条文本身所具有的效力,在法条用语所应当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有权解释,只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够减少适用法律的失误,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在刑法解释上,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对于什么是禁止的,违反之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在答责过程中的程序等方面予以刑法及相关法律上的明确要求。

1.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必然性。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规范本身,都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同时,它们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载体。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倘若不能随着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其将难以保持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所应当具备的品质。罪刑法定原则试图在刑法适用过程中限制刑法解释,而刑法解释则试图适当地摆脱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产生的过当束缚。

2.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的绝对与相对之分是刑法发展的必然,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社会对其产生了新的期待。尽管罪刑法定原则的绝对与相对之分与解释论的立场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但与刑法解释之间是必然存在密切联系的,因为罪刑法定是刑法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刑法安定性的要求之所在,而基本原则的发展必然也会对刑法解释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罪刑均衡原则

(一)罪刑均衡的意义

1.由报应刑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报应主义的色彩在减弱,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色彩加强,但报应主义不会完全消逝,除非刑法失去保障法与严厉性的属性。教育通过惩罚得以实现,而惩罚难以摆脱报应的附随,通过教育犯罪人及其他公民,以挽救的心态实现预防的目的,使教育的作用趋于最有效的状态,如此才能协调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刑法从根本上做到与时代并进,与社会文明并进。

2.罪刑均衡原则的必要性。从基本人权的保障层面出发,罪刑均衡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罪刑均衡可以避免罪与刑之间的不相称而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罪刑均衡不仅保证犯罪人的权利不能受到超越其罪责程度的干预和剥夺,而且可以使国民的正义感得到捍卫,另一方面,其也体现了刑罚的公正与正义的基本要求。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有利于明确定罪与量刑的分工与配合,增强彼此的逻辑关联性,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从整体上提升了刑法自身的科学性。

(二)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

1.避免刻意追求罪刑均衡。绝对的罪刑均衡是无法实现的,一味地追求罪刑均衡,在很多情况下是会以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罪刑均衡为借口去造成侵犯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性,在刑法解释已经穷尽路径时,只能从犯罪的目的,动机以及情节等方面去弥补罪刑失衡的弊端。罪刑均衡在作为解释目的的层面,其是应然的,在产生法律效果后,其是实然的,而应然到实然的转变应是自然的,而不是刻意为之的,否则罪刑均衡会失去其所应有的价值。

2.刑法解释对实现罪刑均衡的追求。刑法要实现实质的罪刑均衡,离开刑法解释是无法企及的,若从主观解释的立法者意图探寻,由于制定法无可避免的滞后性,客观的刑法解释也显得格外重要。罪刑均衡是刑法解释追求的目标,实现罪刑均衡的刑法解释必然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总之,刑法解释以罪刑均衡为原则,又以实现罪刑均衡的效果为追求,或许可以称之为罪刑均衡原则的“二次证成”。

3.刑法解释之形式与实质的争执。形式解释侧重于主观的历史的与文义的解释,强调极为严格的罪刑法定。实质解释则以目的论为导向,强调法律适用者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对话,侧重于客观的当前的与文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形式解释是实质解释的基础,也是实质解释的合法效力之所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与定义正如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样,是一种逻辑上的必然发展经过。立足于兼顾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层面,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不是对立的,而是呈现一种层次性和递进性的关系。

四、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之罪刑的法定与均衡

(一)刑法解释要合乎刑法的内部逻辑

刑法的内部逻辑就是在法规范和道德的动态平衡关系下,以规范去阐述正义,挽救道德沦陷,以正义去维护正义。而对于刑法解释来说,正是要以遵循这一内部逻辑为重心,它是刑法规范的内涵之所在,当然也是刑法解释的内在要求,而刑法解释追求罪刑的法定与均衡也是刑法的内部逻辑的外在表现之一。

1.罪刑均衡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准确定罪基础上的正确量刑。从刑法解释到定罪量刑,正是刑法解释实现罪刑均衡的过程。刑法解释只是使规范得以准确适用,防止定罪不当,而定罪不当,罪刑往往就会出现失衡。量刑往往是不存在解释的,其只存在遵守,即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即可。刑法解释追求罪刑均衡,其不只是定罪意义上的罪刑均衡,也要兼顾量刑意义上的罪刑均衡。

2.刑法的内部逻辑:刑法解释之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刑法解释的科学性就是在遵循和运用刑法内部逻辑规律的前提下,灵活地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去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以达到公平正义的最佳诉求。刑法解释是具有科学性的,这不仅是因为哲学诠释学的渗透,更多是由于刑法解释本身就需要这种科学性的支撑,否则,刑法解释的精确性与刑法规范的精巧性将无从谈起。

(二)刑法解释要合乎刑法的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刑法解释基本原则和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讲,刑法基本原则高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二者并不是简单的重合关系。在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刑法解释的进行就是遵循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也可以认为是以动态追求静态,而动态是解释方法论的范畴,静态则是解释所指向的对象本身。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矛盾,也不是一种重复或包含的关系,其更像是刑法作为法所必备的一种价值理念或者说是一种必然的要求。

2.刑法基本原则:解释的起点与终点。刑法解释的起点就是要先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对解释会起到一种初步的定位作用,以防止解释偏离了方向。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动态性的,是一种追求性的,它本身要通过静态的刑法基本原则进行检验,这也就是解释的终点。此外,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高于特殊性,一般性多于个别性的,而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恰恰相反。刑法解释的目标是正确适用法律,而这又是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恰当的裁判规范来实现的,而裁判规范具有鲜明的个案性,是一种狭义上的个别规范。在构建裁判规范的过程中,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当裁判规范建构以后会以刑法基本原则予以检验,看裁判规范是否合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检验的同时又要设想规范与事实涵摄后是否仍然合乎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 

感想总结

本章节不仅回顾了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还对这些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重新定位,使我对刑法解释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刑法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应用,而是一个涉及法律精神、社会价值和人权保障的复杂过程。这种平衡的艺术,是法律实践中的一大挑战,也是法律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首先,合法性原则强调了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刑法规范性的要求,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紧密相连。合理性原则要求刑法解释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法律的理性,即在法律框架内追求正义。正当性原则进一步强调了解释的规范依据和普遍可接受性,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法解释的基石,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其要求刑法解释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这一原则的发展体现了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的转变,反映了社会对法律灵活性和人权保障需求的增加。罪刑均衡原则强调了刑罚的公正性和正义性,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相称,体现了对犯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国民正义感的维护。

最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动态化,即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尽可能地实现罪刑均衡。利用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之间的动态性关系,以达至一种解释的最佳效果。诚然,遵循刑法规范的内部逻辑与体系关联亦是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中的应有之义。唯此,才能够赋予本呈现动态性特征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严谨性。这种动态的解释过程,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也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应性。

总之,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适用刑法的框架,通过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展开,从侧面也反映了刑法解释方法论对实质正义的一种追求与无限接近。它要求我们在尊重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追求法律的实质正义。这种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是实现法律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关键。

监制:张永江

作者:陈佳龙,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佳龙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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