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造自己的谣”也违法?

学术   2024-10-16 15:54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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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云南普洱网警接到网民举报,称有人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段令人震惊的视频。视频中,一名男子(扎某某)被指控“强奸未成年人,二十几名学生已受到扎某某的伤害,还未抓到他人,见到请立刻报警”。这一消息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然而,经过普洱网警的仔细核实,本地并未发生此类警情。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实浮出水面:信息发布者与视频中的扎某某竟是同一人。扎某某为了引流涨粉,竟然捏造了自己强奸二十多名未成年学生的虚假信息,并配以自己的照片发布于网络。他天真地以为,造自己的谣并不违法。最终,普洱网警依法对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件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DGM78DO05567IXL.html

以案释法

扎某某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是关于自己的,也可能构成违法。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会误导公众,造成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在这个案例中,扎某某的虚假信息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担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编造自己的谣言还是他人的谣言,都可能触犯法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扎某某因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扎某某的行为还涉及到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虽然他是编造自己的信息,但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对他人(如被提及的“二十几名学生”)的名誉造成损害。

小结

扎某某的案例告诉我们,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边界。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举报和抵制谣言,共同维护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无知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节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监制:张永江

作者:张煜,湘潭大学2023级刑法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张煜

责编:许媛媛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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