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沙龙】热点问题与刑法研究方向六人谈

学术   2024-10-08 11:43   湖南  

本推文转载自“湘大法学”公众号

2024年9月27日晚,一场主题为“热点问题与刑法研究方向六人谈”的法学沙龙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东附一楼会议室举行。此次沙龙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生导师黄明儒教授主持,担任演讲嘉宾的有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岱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金泽刚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聂立泽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家林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士心教授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兰英教授,与会嘉宾有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生导师穆远征教授,史强教授,王振华老师以及法学学部的部分师生。




主持人黄明儒教授先是向在场师生简要介绍了各位与谈嘉宾,然后对嘉宾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紧接着学术沙龙正式开始。



















































徐岱教授首先就如何研究刑法学进行讨论,指出以往的研究往往采用从刑法基础理论到立法再到司法实践的路径,根据理论知识设计教学案例,但教学案例所展现的问题未必是实践中关注的问题。在互联网迅猛发展与司法数据资源日益丰富的背景之下,研究刑法学应当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尤其是直接推动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出台的典型案例,从中提炼出问题,进而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背后的刑法理论,从司法实践走向理论研究。

关于当前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徐岱教授围绕轻罪治理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轻罪概念的设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轻罪与轻犯罪的概念区分,认为轻罪从立法角度对应的是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而轻犯罪是指司法实践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其中包括典型的轻罪案件和其他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的案件。第二个问题则是进行轻犯罪治理,首先应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其次应具备充分的定罪标准和模式。在寻求出罪的构成要素上,徐岱教授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内可以寻求到两个对接口:一是涉及到传统自然犯罪,与行为联结起来,可考虑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的介入,对此展开论述时,徐岱教授同时论证了我国犯罪构成采用四要件说存在合理性;二是激活《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将其与犯罪构成标准联结,运用到轻犯罪治理的过程中。



















































金泽刚教授通过三个生动的案例提出目前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范有限,仅规定于刑法中存在不足。应当将正当防卫规定为正当性行为,作为一个基础概念进行延伸,要从法理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公序良俗上甚至是良心上来评价什么是正当性行为,而不能机械地进行认定。当前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陷入窘境,据此提出了“先害人”的概念,提出实践中发生的一方先恶意侵害另一方导致被侵害人进行反击的案件中,防卫人所具有先天道德优势,应当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延伸,将类似奋起反击的行为评价纳入到正当性行为的范畴之中,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公平正义。



















































聂立泽教授首先提出自己关注到实践中附加刑尤其是罚金刑的作用未被完全激活的情况,如强迫交易罪,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由于在法律中未规定转化犯,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犯,即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最终应当以择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但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可并处罚金,如最后择一重处断,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犯罪者将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不适用罚金刑,那么将依照重罪论处,但反而未能适用轻罪中的罚金刑。基于此,聂教授提出牵连犯不能数罪并罚,但能否考虑附加刑并罚的问题。然后提出第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否构成法条竞合,并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诈骗”在两个罪名中的含义完全不同。聂教授结合许霆案与马乐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任何时候都应当具备思辨思维与创新思维,相同的词语在不同的条件或是语境之下可能存在不同含义。黄明儒教授对此做出点评,认为聂立泽教授的发言启示各位同学学术探讨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同学们要学习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



















































李兰英教授通过张扣扣案与2001年石家庄居民楼爆炸案提出,目前我国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更关注打击事后犯罪,而缺乏对预防犯罪发生的力量的投入。对于存在反社会倾向的、带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或是对社会存在重大误解、怀有重大仇恨的特殊群体,社会应当采取一定的防御举措。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上看,国家对于犯了罪的人与特殊群体,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此类人群对社会的仇恨,构建机制预防事前犯罪,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李兰英教授认为,轻罪治理中的前科封存制度,有利于促进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撕掉犯罪的标签,激励其重新融入社会,在社会治理层面,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对于罪行较重的人员,虽可能无法封存其犯罪记录,但可通过帮扶等社会救助措施,使其具备社会生存的能力,回归社会,也有利于降低其人身危险性,防止犯罪再次发生。总体上,国家应采取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的治理措施。



















































刘士心教授围绕英美法系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具体规则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首先介绍到,对法人犯罪的处罚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英美刑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与刑法理论对法人犯罪的归责原则形成了归咎式责任与组织体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模式。归咎式责任包括雇主原则、视同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原则等,组织体责任包括法人文化原则和反应过错原则等。归咎式责任以刑法传统的责任框架为基础解决法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组织体责任则在传统责任框架之外另寻解决法人刑事责任的路径。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法人犯罪的界定体现了“归咎式责任”的责任模式。当前有学者提出了摒弃归咎式责任而采取组织体责任的主张,但归咎式责任与组织体责任的区别不仅仅是对单位主体归责方式的不同,其背后是对单位犯罪的本质、责任基础、犯罪构成甚至刑罚目的等刑法基础原理的不同理解。在传统刑事责任原理与制度之外另外地创造一种完全不同的责任模式,虽然从长远看不无可能,但是绝不会一蹴而就。组织体责任原则过于前瞻,与现行刑法的责任原理和犯罪构成要求难以融合,因而无法成为目前处罚单位犯罪的实定法标准,目前中国刑法仍然应当在定罪阶段坚持归咎式责任的归责模式。黄明儒教授对此做出点评,当前同学们在学习中不能把目光局限于大陆法系,应向刘士心教授学习,多多研究英美法系中的刑法。



















































陈家林教授对五位教授的发言作出总结,一一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刑法的热点问题本身是不断变化的,都均可还原为刑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热点问题是刑法基础理论在新的时代中新的发展,其本质都是为了解决我们中国自己的发展问题。热点问题多种多样,但刑法研究的走向是确定的。总体而言,不管热点问题是什么,都要从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出发,而且不管是解决什么问题,都要学好刑法的基本原理。目前实务案例越来越丰富,而各国刑法研究都呈现出集中研究具有本国特色的案例的特点。中国刑法学研究要关注中国自己的案例,走出中国自己的道路,但也要注意避免像日本出现一律认为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是正确无误的情形,要保持理性态度,审慎研究。



















































在自由交流环节中,穆远征教授分享了自己在学习工作中对于刑法基础理论学习的心得体验,同学们也积极向各位与谈人提问。



















































一位同学向刘士心教授提问:我国单位犯罪是一种行为责任还是行为人责任?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单位犯罪中部分实行单罚制,为何仅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刘士心教授对此作出回应:我国单位犯罪采用归咎式责任的归责模式,因而是一种行为责任。至于如何看待单罚制,我们可以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如在妨害清算罪,这是一个单位犯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或是虚构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在此基础上仍对单位进行处罚,债权人所分配到的就会更少,更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黄明儒教授最后对此次学术沙龙作简要点评。他先是感谢各位与谈人积极分享自己对热点问题与刑法研究方向的看法,其次认为学术沙龙的效果非常好,有利于让参会人员自由交流,让同学直面各位教授的学术风采,最后对各位与会人表示真挚的感谢。

会后,各位教授与参会老师合影留念。此次学术沙龙在热烈的交流中圆满结束。



END

本期编辑|曹松

联系我们:xtufaxue@163.com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旨在推动湖南省的刑事法治研究与建设,紧密联合湖南省的学术界与实务界,通过论坛、普法活动和内部资料等相互探讨刑法的理论与实践结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