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刑事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

学术   2024-10-09 15:16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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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白建军,男,汉族,1955年生,北京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专家。

内容简介

文章首先指出,犯罪问题是一个多面性的问题,其中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共同构成了犯罪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然而,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定性的角度把握犯罪问题,而忽视了犯罪的量的一面。作者强调,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犯罪研究中的重要性,并且考察了对犯罪现象进行定量分析的应用领域和障碍。接着,文章从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谈起,虽然其内容和结论几乎已经很少有人相信,但他所倡导的实证方法却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者提出,科学方法是语言,对同一科学方法的共识是学术批评的前提。龙布罗梭大量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研究犯罪,得出他的犯罪人类学结论。尽管有批评者用同样的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作者认为,跳过定量分析方法本身,直接否认其理论内涵,这种批评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性,指出犯罪现象本身是质和量的统一,是质变和量变的统一。作者认为,离开犯罪现象定量特征而单纯追求定性分析的倾向,或者离开其定性属性而凭空分析所谓数量特征的倾向,所获认识都可能是方法本身的产物,没有说服力。

文章还介绍了定量分析在事实学和规范学中的应用。在事实学中,定量分析可以用来描述犯罪状况和现象、解释犯罪原因、分析犯罪规律、推测犯罪趋势等。作者以金融诈骗案例的定量分析为例,说明了定量分析如何揭示了犯罪现象背后的有趣事实。在规范学中,定量分析可以用来透视刑法规范,完善刑法的法理分析。最后,文章讨论了开展定量分析的障碍,包括公开的数据资源贫乏、标准化处理能力的局限、技术手段和应用能力的不足。作者呼吁,为了深化刑事学研究,必须克服这些障碍,使定量分析方法在犯罪问题研究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整体而言,这篇文章是对刑事学研究中定量分析方法的一次重要呼吁,强调了定量分析在犯罪研究中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障碍。作者通过实例展示了定量分析的应用,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品读

本文虽然写就于1995年,距今时日已久,但本文所提出的问题仍在,甚至可说更为严重。“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只是有关法制的理论”。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支,其深深根植于社会之中,来源于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社会。因此,法学绝非象哲学一样(无贬低之意,研究进路不同而已),是书桌上的学问或者言辞的构思。而应当切合社会的脉络,感悟社会的需要并给出切合实际、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社会问题不是单靠书籍或者论文就可以发现的,而应当依托于数据,“以事实为根据”,运用定量分析的方式找寻问题,得出结论。定量分析方式下的法学研究无论其结论正确与否,至少其论证过程是可以共通的学术方式复现的。正如作者所言,即使是早已被“批到批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直接跳过龙布罗梭的定量分析方法去批判其理论内涵,合法性上也一言难尽。毕竟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数据就是数据,但同样的文字对不同人而言却有着不同的内涵,思维的论证过程也很难为外部所切实知晓,导致法学理论争议常常陷入一种各说各话的境地。重定性轻定量对语言理解能力有限的笔者而言的另一大缺点还在于,阅读有些刑事理论时感觉彷佛在读一本高深的哲学书籍。

虽然定量分析应当在法学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但不得不承认,国内目前的刑事定量分析确实存在诸多困难。白建军教授在29年前提出的公开数据资源缺乏问题在今天仍未得到改观,随着信息公开幅度的下降、裁判文书网文书增量的下降,学界可以公开接收到的刑事数据资源愈加贫乏。


END

监制:张永江
作者:梁长征,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梁长征
责编:许媛媛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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