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动态】姚建龙、付玉明教授做客韶风法学名家讲坛综述

学术   2024-10-08 11:43   湖南  

本推文转载自“湘大法学”公众号

2024年9月28日下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韶风法学名家讲坛2024年第38期在东附一楼会议室举行。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政治与法律》主编、博士生导师姚建龙教授作“轻罪治理时代的立法反思”的主题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教授担任与谈人。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博士生导师李仕春教授主持。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黄明儒教授、李云霖教授、史强教授以及部分师生在现场聆听了讲座。




讲座内容

姚建龙教授首先指出今天讨论的主题是轻罪治理的问题,轻罪治理有着其时代背景和现实考虑,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在轻罪治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境。随后分别从“轻罪治理时代的概念解构与商榷”“轻罪治理时代下的犯罪治理困境”“走向实质轻罪治理时代的三重进路”三个部分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轻罪治理时代的概念解构与商榷




第一,提出轻罪治理时代的主要依据。姚建龙教授指出轻罪治理时代命题的提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一方面从中国犯罪统计数据来看轻罪治理时代的命题有着其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及其在犯罪中总占比下降、重刑率下降、轻微犯罪上升、轻刑率稳步提升,数据呈现出“双升双降”的趋势,其体现了犯罪整体对于社会危害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中国民众的安全感显著提升,从2012年的87.55%到2021年的98.62%,既彰显了中国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也体现了我国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治理成效。

第二,立法层面对轻罪治理时代之商榷。姚建龙教授从立法层面指出轻罪治理时代命题的问题,强调我们需要对轻罪治理时代保持一定的理性。一方面,涉及轻罪的刑法规范在整个刑法罪名体系的主要占比仍然较小,轻罪适用的上升更多的是由于轻罪罪名的增加;另一方面,轻罪治理时代只“新”却不“轻缓”。轻罪立法扩张一般是将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化,因而,这种轻罪立法有着其一定缺陷。

第三,司法层面对轻罪治理时代之商榷。姚建龙教授指出,从司法层面而言,我国的刑罚也并未出现轻缓化,比如说如果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视为轻罪的话,目前不能得出轻缓化趋向的结论;如果再进一步探讨就会发现我国重罪的下降更多的体现是在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上,但是把所有的重罪案件(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比例拿出来,无论是绝对数还是比例都没办法得出重罪在下降的结论。

轻罪治理时代下的犯罪治理困境

第一,治罪理念与轻罪治理时代相脱节。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社会治理,需要重视审视当前刑事立法趋势,寻求预防犯罪和保护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从“零容忍”到“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也不利于轻、重罪分层治理的刑法体系导致轻罪和重罪的判决不能得到有效适当减轻,甚至可能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轻罪治理时代导致刑事司法资源愈发紧张。一方面公安机关的注意力会在客观上形成偏差;另一方面会造成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特别是执行环节面临的压力上升。

第三,轻罪治理时代凸显轻罪犯罪附随后果问题。随着轻罪立法和案件数量上升,其附随后果也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国家对有犯罪境遇的人社会的耻感和排斥的文化,所造成的社会压力和社会治理的成本以涟漪方式呈现,越往后推移累计越加重。

走向实质轻罪治理时代的三重进路




第一,立法层面慎重增设轻罪。一方面要慎重设立轻罪,依靠刑法对严重违法行为、社会热点回应有所欠缺,应当尽可能发挥其他部门的社会治理功能,民进刑退才是积极刑法观的正确立场;另一方面,要适度调整刑法结构。犯罪化与去犯罪化应并行,不能只取其一,特别是针对一些存而不用的罪名,应当考虑其是否还有存在必要。同时,调整刑法结构,针对目前刑法制裁体系仍然较为严厉的问题,需要淡化刑事制裁体系的重刑色彩。

第二,司法层面慎重发动刑罚。司法层面慎重发动刑罚需要有更明确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的制度性设计,还要类似于缓管免(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免予刑事处罚、定罪免刑)刑罚轻缓化应用的条件更加实质化,特别是缓刑。同时,对于轻罪出的呈现也应当更加完善。

第三,加快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直面犯罪附随后果的滥用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犯罪记录制度,因此需要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正面先做制度设计,反向做救济式设计,整合混合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对于《刑法》第100条规定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进一步探索以隐藏为核心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性。虽然从封存到消除一步到位不太现实,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进一步探索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试验田”。

最后姚建龙教授总结到对于目前轻罪治理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保持理性,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随后,由第二位主讲人也是与谈人付玉明教授作出相关陈述。




付玉明教授开篇指出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我们国家现在的犯罪治理也出现了“双升双降”的趋势,“双升双降”就是研究的暴力犯罪的数量和重刑率是下降的,轻微的犯罪数量、轻刑率是上升的,因此学术界现在也进入了轻平化治理的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在巨大的转型给我们的刑法的犯罪模式也提出了一些挑战,因此需要对此作出回应。

首先,付玉明教授提出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或者安定主义刑法观的概念,安定主义刑法观是指一定社会结构下,刑法尽可能保持安定,国民预测可能性才可能有保障,行为才能更好治理,也能更好实现刑法治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必然有滞后性,这对刑法本身也提出了挑战,比如说基因编辑、AI、自动驾驶、区块链等在新的时代就缺乏刑法相应的规制。同时人本身对自我的尊严和价值需求、人格保障也发生了变化,就比如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到达轻伤,但是针对一些外观很恐怖的,但是实质是达不到轻伤的行为,就会造成我们对它的心理预期和实际的司法检测不一致。因而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人格尊严的需要都需要增设轻罪。但是增设轻罪会出现一些问题,就比如入刑门槛低,案件数量巨大,司法压力巨大的问题,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需要体系化地应对。

正如北大的储槐植老师提出的严而不厉的结构,现在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仍然是依法治国最好的方式,要做到严,严密法网但是不厉。立法控制的角度里面可以提出有一系列的观点比如说先要解决严的问题,严密法网该入罪还是要入罪,入罪过程中要严格地遵循符合比例原则和谦抑原则,用宪法的角度去平衡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进行衡量要去入罪,还要遵循刑法谦抑的原则,也就是如果其他法能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用刑法解决,尽量解决刑事的立法成本,这个基础上要谨慎地增设新罪,做充分的立法的论证和说明。

其次,还要完善配套措施,要设置和轻微罪相应的附随效果,重罪有附随效果很严重,轻微罪也要设置相应的附随效果,比如说犯罪记录封存这是很有必要。针对犯罪数量过大的问题,可以从立法定性+定量的一元治理模式转向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二元模式实现案件分流。再次,还要充分地挖掘现有的司法资源,特别是针对刑法第13条的规定要完全地释放出带出的解释论的机能。同时,还是要减少案件的数量,尤其是轻微罪的数量,诉讼程序上和刑法解释上要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对被告人有利的扩大解释,对有利被告人的扩大解释要被允许。此外,付玉明教授还指出轻微罪治理的核心在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人对人本身或者是人对社会现象的看待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导致有一些入罪化的必要,还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刑行衔接的问题,所以要注意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和衔接,防止水波效应的产生。

最后,付玉明教授总结到无论社会如何变迁,作为法治国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永远不会过时的,要建立个人法益为核心的宪法性权利,所有的轻罪入法都是保护人民的法益自由、财产和权益。


互动环节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第一位同学向姚建龙教授请教到正确人权观与轻微犯罪有什么联系?

姚建龙教授做出以下回应:第一,人权话语经历过从话语禁忌到自信讨论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保障的立场从来都是始终不渝的,但是这里面确实要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立场观,这是你谈的话题什么是正确不正确,如果是背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我们国家的语境下不能说是正确,至少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没有犯罪记录兜底制度,也没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首先有了犯罪记录报告制度,立法设计上不闭环是不理性的,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带来非常多的问题。观念中是存在偏差的,现在为止其实还是有强有力地反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不要说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跟中国传统的耻辱文化有关系的,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人一定是坏人,或者说在工作中认为这种人是非常有危险的。第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们国家建立,总体的系统设计是不够的,都是带有印记性的反映,但是现在犯罪封存讨论比较多,大家真正没有讨论我们国家档案制度的改革问题,人事档案制度和政审档案制度,这些制度的设定和整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影响更具有决定性。

第二位同学请教的问题是:什么是轻罪,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罪责轻的犯罪能否进行量化? 

姚建龙教授回应到:每个地方的标准有一点不一样,轻罪的界定,刑法学界有3年的标准,刑罚配置也是按照这个来,未成年犯罪5年都算轻罪,成年人是3年的标准,也有人主张是1年。

第三位同学向付玉明教授请教到轻罪的治理是向适度的非犯罪化的趋势治理,之前的醉驾出罪的话题非常热,这种政策发布之后公众舆论是有点大的,微博上面经常可以看到为什么要出罪的讨论,可不可以建立社会效果的治理机制,将言语或者是舆论纳入轻罪治理的立法,有这种必要吗?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案?

付玉明教授回应到:第一,回答你的问题之前要谈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醉驾要入刑?因为没有入刑之前,我们国家是喝酒氛围很浓的社会,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也存在许多。回过头来讲,醉驾入罪的设定,与当时社会舆论的推动有一定的关系。第二,刑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个公众认同或者是司法民主化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随着轻罪附随效果出来之后大家开始反思进行,就比如一个人醉驾致人死亡,公众会觉得判死刑都不解恨,但是如果对一个醉驾却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人受附随后果的形象,公众就会产生同情。因而,设置轻罪的过程中要符合宪法原则,符合比例原则,这里也要符合公众原则,举办各种听证会是有意义,立法并不是单独的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后量刑都有后面一系列的其他效果在那,所以立法要科学,符合程序,意义就在这儿。

讲座最后,李仕春部长对姚建龙教授、付玉明教授的精彩演讲给予了高度评价,两位教授讨论的轻罪治理问题很有时代意义,观点独到、论证详实,很有说服力,提出的解决之道也很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同时代表法学学部对两位教授百忙之中莅临湘大讲学表示感谢,姚建龙教授凌晨2点才到宾馆、讲座之后马上回沪,令人感动。加强学术交流,无论对于繁荣、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理性立法,还是对年轻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启发,都非常重要。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诚挚邀请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来湘大传经送宝,也特别期待姚建龙、付玉明教授再次莅临湘大,和同学们进行更加从容、更加深入的交流。


END

本期编辑|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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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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