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套路应聘”行为如何定性?

学术   2024-10-12 19:0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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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祝某因自身银行贷款等经济压力,通过网络平台投递简历,以夸大接单能力的方式,先后应聘至3家不同的中小型服装加工企业担任销售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提成。祝某在自身能力不足,毫无客户订单来源的情况下,先后采用伪造大额承揽订单合同、虚构差旅费、公关费、预支提成等“套路”手段,骗取3家企业经营管理者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6.8万余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祝某个人银行贷款和日常消费,而没有用于出差及其他业务支出。

案例来源: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2024年2月23日,法院审理认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客户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被害人获得订单的急迫心理,诱导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小编解读:


小编认为,“套路应聘”行为虽然套用了劳动合同的外衣,形式上属于劳动合同约束范围,本质上仍是一种欺骗类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就业市场,侵害中小型企业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财产所有权。“套路应聘”行为属于新型犯罪模式,具体罪名适用应根据案件事实分析认定。如行为人在获得财物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不是在经营或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而是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支配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公司或者企业管理人和负责人虚增业绩,索要工资提成、预支差旅费、诱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监制:张永江

作者:周文婷,湘潭大学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周文婷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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