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犯罪论的核心问题》第一章

学术   2024-10-16 15:54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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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介绍






《犯罪论的核心问题》是由王俊撰写的一部深入探讨犯罪论体系的学术专著。该书于2012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系统地探讨了犯罪论中的多个核心议题,包括构成要件论、不法论、客观归责论、故意论、过失犯论以及不能犯论等。王俊通过对德日刑法理论的对比性考察,试图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合理建构提供一种方向。
作者王俊在撰写本书时,尚处于刑法学术研究的早期阶段,但其学术热情和才华已显露无遗。王俊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对犯罪论中的诸多难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他的研究不仅限于理论探讨,还紧密结合了具体案例,使得理论论述更加生动和具有说服力。
本书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被认为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刑法学学术精品。它不仅为犯罪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也为年轻学者树立了学术研究的标杆。王俊通过本书展现出的学术潜力和才华,让人对他未来的学术成就充满期待。


二、第一章德日刑法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1. 理论学说:德国VS日本

王俊教授在书中指出,德国刑法理论倾向于主观主义,而日本刑法理论则倾向于客观主义。在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和未遂犯理论等方面,两国存在显著差异。

(1)构成要件理论

德国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被视为违法类型的存在根据,而日本刑法理论则存在行为类型说和违法有责类型说两种不同观点。王俊教授认为,日本学者在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歧,反映了其在处理主观违法要素时的困境。相比之下,德国理论通过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使得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

(2)违法性理论

在违法性理论上,德国刑法理论已经普遍接受了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即不法既包括行为不法也包括结果不法。而日本刑法理论则围绕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展开,形成了两派对立的观点。王俊教授指出,这种争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日本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3)未遂犯理论

在未遂犯理论上,德国倾向于主观未遂论,采用印象说作为判断标准;而日本则倾向于客观未遂论,采用具体危险说或客观危险说。王俊教授认为,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同需求。

2. 研究方法:演绎VS归纳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演绎法和归纳法两种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日本刑法理论在演绎法上的极端化倾向。

(1)演绎法的极端化

日本刑法理论在演绎法上的极端化表现为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过度依赖。王俊教授认为,这种极端化倾向导致了学术交流的障碍和学派之争的激化。相比之下,德国刑法理论在演绎法和归纳法之间保持了更好的平衡。

(2)归纳法的必要性

王俊教授强调归纳法在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归纳法能够从具体问题中抽象出共同的本质原理,为演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归纳法也有助于将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增强理论的现实解释力。

3. 研究范畴:存在论VS规范论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存在论与规范论两种研究范畴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指出德国刑法理论在规范论研究上的领先地位。

(1)德国规范论的概况

德国刑法理论中的规范论研究始于Binding提出区分刑罚法规与刑法规范之后。Jakobs教授作为激进规范论的代表性学者,强调了规范与存在的独立性。然而,通说则认为存在论与规范论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刑法理论的完整体系。

(2)日本规范论的问题

日本刑法理论在规范论研究上存在明显不足。由于深受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影响,日本学者往往将规范论作为这种对立的附属品,而忽视了其独立价值。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规范论的研究,限制了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3)我国规范论的缺失

我国刑法理论在规范论研究上同样存在缺失。由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才刚刚处于引进期间,我国对规范论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因此,如何借鉴德国刑法理论的规范论研究成果,深化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是摆在我国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构成要件论:形式与实质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构成要件论中的形式与实质争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构成要件二分性的观点。

(1)形式构成要件与实质构成要件

形式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为指导的形式解释,而实质构成要件符合性则需要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对行为作出实质判断。这种二分性观点有助于明确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为犯罪论的体系化建构提供有力支持。

(2)构成要件理论的展开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构成要件理论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困境进行了详细梳理。他认为,构成要件理论作为犯罪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犯罪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对构成要件理论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不法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两种理论进行了深入对比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元双层行为无价值论观点。

(1)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主要围绕违法性的本质展开。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行为对规范的违反,而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这种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

(2)一元双层行为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他提出了一元双层行为无价值论观点,认为行为规范源自于法益保护的需求,在实质构成要件阶层依托客观归责理论起着事前判断作用;裁判规范则致力于规范效力的维护,在行为违反行为规范后自动发起。这种观点既体现了行为无价值论对规范的重视,又兼顾了结果无价值论对法益的保护。

五、客观归责论:危险接受理论研究

王俊教授在书中从客观归责的视角对危险接受理论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

(1)危险接受理论的引出

危险接受理论是客观归责论在犯罪论中的一个重要应用。该理论主要探讨在被害人自愿接受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仍然构成犯罪的问题。

(2)危险接受理论的本体展开

王俊教授对危险接受理论的本体进行了深入剖析,包括危险接受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等。他认为,危险接受理论的核心在于判断被害人是否自愿接受了危险,以及这种接受是否影响了行为人的客观归责。

(3)危险接受理论在犯罪构成中的合理定位

王俊教授认为,危险接受理论在犯罪构成中应占据合理位置。他通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阐明了危险接受理论在判断行为人罪责时的重要作用。同时,他也指出了危险接受理论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六、故意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研究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基础论

王俊教授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基本概念、分类以及判断标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故意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责认定。

(2)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适用论

结合具体案例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探讨了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Weber的概括故意以及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等三种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共犯论

王俊教授还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共犯论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在共犯情况下,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判断更加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同时,他也指出了当前共犯论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和争议点。

七、过失犯论:注意义务违反与客观归责理论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过失犯论中的注意义务违反与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深入对比和分析。

(1)混乱的传统过失犯理论

传统过失犯理论在注意义务违反问题上存在混乱现象。不同学者对注意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在过失犯认定上缺乏统一标准。

(2)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

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为解决过失犯论中的混乱现象提供了新的思路。他主张以创设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取代客观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本质特征。这种观点有助于明确过失犯的认定标准并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3)客观归责的提倡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强调了其在过失犯论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客观归责理论不仅能够解决传统过失犯理论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为犯罪论的体系化建构提供有力支持。

八、不能犯论:印象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

王俊教授在书中对不能犯论中的印象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进行了深入对比和分析。

(1)不能犯理论的现状

王俊教授指出,不能犯理论在刑法理论中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不断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能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2)实行行为论与不能犯理论的关系

作者认为,实行行为论是不能犯理论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明确了实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才能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能犯。

(3)危险论与不能犯理论的再探究

危险概念是不能犯理论中的核心要素之一。不同危险判断标准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不能犯的认定结果。因此,在不能犯理论中必须重视对危险概念的探讨和界定。

(4)不能犯的理论构造与规范基础

王俊教授还从理论构造和规范基础两个层面对不能犯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不能犯理论不仅需要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还需要在规范上具有正当性。因此,在构建不能犯理论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三、读后感







王俊教授在书中首先进行了德日刑法理论的对比性考察,从理论学说、研究方法、研究范畴三个维度进行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德国刑法理论倾向于主观主义,发展出了一套完善的三阶层体系;而日本刑法理论则倾向于客观主义,尽管从德国引入犯罪论体系,但逐渐形成了自身特色。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未遂犯理论等方面,更在研究方法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取向。日本学说的演绎极端化,导致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极端对立,形成了两套完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相比之下,德国刑法学界则更为重视规范论的研究,探讨规范与存在的关系,为犯罪论体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规范基础。

在构成要件论部分,王俊教授提出了形式构成要件与实质构成要件的二分性理论。他强调,形式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解释,而实质构成要件符合性则需运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实质判断。这一观点对于解决构成要件论中的诸多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构成要件论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但长期以来存在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王俊教授的二分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形式与实质相结合,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注重实质判断,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法论部分,王俊教授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进行了深入反思。他指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各有其合理性,但不宜将两者对立起来。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一元双层行为无价值论等折中立场。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刑法学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不法论的本质存在诸多争议,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也日趋激烈。王俊教授的观点提醒我们,应摒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注重综合分析和折中处理,以实现不法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客观归责论部分,王俊教授对危险接受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他强调,危险接受理论应纳入客观归责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危险接受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危险接受案件往往涉及行为人明知并自愿接受某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一大难题。王俊教授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客观、全面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故意论部分,王俊教授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在处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时,应根据故意论的一般原理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应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件往往涉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故意成为一大难题。王俊教授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科学合理的判断方法,有助于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过失犯论部分,王俊教授对传统过失犯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反思。他指出,传统理论过于注重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忽视了行为结果的客观归责。他主张借鉴德国法的客观归责理论来重构过失犯体系,以创设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取代客观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核心要件。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过失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案件往往涉及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成为一大难题。王俊教授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客观、全面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实现过失犯罪的准确认定和合理归责。不能犯论部分,王俊教授对印象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进行了详细阐述和比较。他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在不能犯理论上正面临着巨大转型,需要抛弃来自苏俄的主观性的不能犯理论,引入德日的以危险判断为中心的客观性的不能犯理论。他主张采客观危险说,并强调在判断不能犯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人所制造的危险程度。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不能犯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犯案件往往涉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不可罚的不能犯的问题,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成为一大难题。王俊教授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客观、科学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实现不能犯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理。

综上所述,《犯罪论的核心问题》一书不仅深入剖析了德日刑法理论的精髓,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许多富有见地的观点。王俊教授在书中展现出的深厚学术功底和敏锐问题意识令人钦佩。作为一名法学研究生,我深感自己在这方面的学习和研究还远远不够。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思考,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监制:张永江

作者:张煜,湘潭大学202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张煜

责编:许媛媛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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