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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发展历程距今已有45年,立法从无到有,从宽到严,从模糊到明确,虽然起步较晚,但步伐很快。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立法演进经历了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节奏,是刑法参与社会经济变革的一个重要表征。在理论研究发展进程上,归责基础的本体建构仍然是薄弱阶段,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也亟须理论破解。展望未来单位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立足于本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面向域外单位犯罪治理的合作共治理念,针对单位犯罪基础问题研究的补足与完善,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单位犯罪制度提供支撑。
【关键词】单位犯罪 合作共治 共同犯罪
一、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立法演进
(一)萌芽阶段:改革开放之初的“集体犯罪现象”(1978-1986)
(二)发展阶段:单位犯罪的立法确认(1987-1997)
(三)成熟完善阶段: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单位犯罪的立法发展
(四)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演进的特点
二、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制度研究的演进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理论的研究阶段
(二)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的主要议题
在关于单位犯罪刑罚方法的深入探讨中,理论上广泛共识聚焦于当前面临的核心挑战——即处罚手段的单一性问题。鉴于单位犯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此种单一的处罚模式愈发显得力不从心。鉴于此,学界有声音呼吁,对于单位犯罪应引入更为多元化的处罚机制,以强化声誉罚与行为罚的效力。具体而言,这些建议包括实施警告、通报批评等名誉性处罚,以及司法监督、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业务禁止、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性措施,并辅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更为严厉的手段,旨在达成更为全面且有效的制裁效果。
三、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存在的争议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尚不成熟
(二)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三)单位的分支机构成为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针对此问题,持否定立场的观点认为,对于法人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务必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其适用范围。特别是针对犯罪组织内部设立的、未获得一级法人资格的具体部门,不得将其视为法人犯罪的主体。相反,持肯定立场的观点则指出,我国刑法之所以设立单位犯罪这一概念,正是因为单位的外延超越了法人范畴,单位的分支机构同样能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某些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商业银行的营业部、营业所以及单位的基建办等,它们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能够自主以自身名义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若这些分支机构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则理应纳入刑法单位犯罪的处罚范畴。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拥有独立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更关键的是要考量其是否具备独立的财产与经费、独立的行动能力以及是否能够以自身名义承担责任。从处罚单位犯罪的目的与效果出发,是否具备独立的核算单位,是评估一个单位是否相对独立的重要标准。
综上所述,两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若不加区分地将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一律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仅可能将普通共同犯罪错误地归类为单位犯罪,还可能因未考虑罚金执行财产的存在与否,而使得单位犯罪的认定失去实际意义。
(四)一人公司行为主体性质的争议
(五)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争议
四、我国单位犯罪规制的未来展望
(一)合作共治理念成为我国单位犯罪未来治理新模式
(二)合作共治理念下单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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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刘大庆,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刘大庆
责编:曹恩妮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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