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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作为现代化科技迅猛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颠覆了人们对传统人工智能的固有认知。其具备深度自学的特质,搭配AI换脸变音技术,可能催生难以识别的人工智能人。利用人工智能手段实施诈骗,相较传统方式更具迷惑性,令人难以防范。科技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我们需借助法律规制手段预防此类新型诈骗,将以人工智能方式实施诈骗列为法定加重情节对遏制此类犯罪意义重大,同时也为未来应对诸多人工智能型犯罪开辟了广阔的探索空间。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法定加重情节;诈骗罪;法与科技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用于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危害
三、将人工智能为犯罪方法作为诈骗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法理依据
四、将人工智能为犯罪方法作为诈骗罪法定加重情节的实践困境
五、应对人工智能诈骗犯罪的改进建议
六、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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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龚珊珊,陈洪兵.质疑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24,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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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张腾飞,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张腾飞
责编:彭晓笛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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