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网络犯罪时代刑法行为理论研究》

学术   2024-10-07 09:3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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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文章标题:《网络犯罪时代刑法行为理论研究》
文章作者:孙道萃,男,汉族,江西泰和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23年第6期

内容品读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刑法的行为演进规律,分别从网络刑法的行为外在勾画、内在诠释和演进规律之归结作出阐释。行为的外在勾画体现在行为发生与存在维度的时空相对虚拟性,行为实施的显著技术依赖性,行为危害或危险的内生异化性,行为内容的过度交叉性,行为对象的网络空间性,行为主体思想的网络化质变。行为的内在诠释体现在行为的人身有体性下降,主体意志性淡化,主体类型呈现开放性,行为对象的空间化,行为的技术关联性强,行为的危险性升高,对行为风险的客观归责增强,网络主体思想的外在性增强。演进规律主要从基础条件和主要规律两个方面出发进行论述,前者具体包括网络社会的根基网络技术、基本的外部环境奉献社会和技术异化的常态现象,规律体现在传统刑法与网络刑法中的行为在过渡期处在相互交织状态、与行为高度关联的技术代际更迭不止以及网络刑法中行为的规范属性具有一定的反复修正性与易变性、网络刑法中行为的规范内容具有一定的复合性、综合化。

第二部分是网络刑法的行为规范构造。从网络刑法的行为规范本质和本体两部分出发。网络刑法中行为的最本质特质是法定的“(技术)危险”,表现为行为手段或方式的网络化、行为对象的网络化、行为时空维度的空间化等,已经达到刑法不得不干预的危险程度、现实危险或实际危害。网络刑法的行为规范定位首先是网络社会中的技术风险行为,是网络技术被网络主体予以主观化后的网络社会风险表现方式与风险载体。行为实质是网络技术异化的刑法危险,通常包括实害结果、具体危险、抽象危险或危险状态等情形。

第三部分是网络刑法的行为类型构成。在网络犯罪语境下,刑法中的行为类型也在发生变化。既要跳出单纯以行为方式作为分类标准的传统狭隘框架,也要立足于网络犯罪概念这——基本范畴及其内容,重述网络刑法中的行为类型、趋势及其意义。网络刑法中的行为包括网络实行行为、独立或专属的网络行为。前者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网络预备行为的独立实质处罚、未遂行为的扩大化认定、实行从属性理论的失灵、“共犯正犯化”的立法发展等因素。后者包括以下类型或形态,分别是纯粹的网络风险行为、纯正的“网络人”行为、“网络+人工智能”的并合行为。

第四部分是网络刑法的行为理论赋能。主要探讨了网络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功能设定与理论重塑,强调了在处理网络犯罪背景下,对传统刑法行为理论进行扬弃并重新厘定网络刑法行为本质要素与规范特征的必要性。内容主要从传统刑法行为理论的回顾与界说、网络刑法行为理论的功能重塑两部分出发。前者首先回顾了传统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多种学说(如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并指出这些学说在解释网络刑法中行为时存在的局限性。通过对比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刑法中行为概念的功能设定,提炼出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基本要素的核心机能,包括界限机能、统一机能、基本机能和结合机能。同时,指出在不同价值论与主观预设下,行为本质与功能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共同认可其作为犯罪成立与刑罚处罚前提的重要性。后者在肯定传统刑法行为理论对网络刑法具有参考价值的基础上,提出网络刑法行为理论需自主演变并日渐健全,采取“渐进式”的理论重塑路径。通过分析网络犯罪趋势与网络刑法发展态势,指出网络刑法中行为理论在保持与传统刑法一定逻辑联系的同时,需根据网络技术的代际变迁作出必要取舍与创新。网络刑法中的行为至少应具备界限、统一、基本、结合等机能,以巩固其刑法地位及意义。此外,还探讨了网络刑法行为理论在孕育立法根据和供给司法辨识规则方面的功能,强调其对于指导网络时代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性。通过构建网络刑法中的行为理论体系,可以明确行为的本质特征与功能导向,为立法完善提供逻辑起点,为司法适用提供辨识规则及方法。

阅读感悟

在双层社会结构背景下,即线下社会与线上社会相互交织、共同发展的现实情况下,网络刑法行为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网络犯罪的行为发生与存在维度展现出了时空的相对虚拟性,这使得传统刑法中的“现场”、“时间”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同时,行为实施的显著技术依赖性,也要求我们在追究网络犯罪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技术因素的作用。此外,行为危害或危险的内生异化性,以及行为内容的过度交叉,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然而,仅仅停留在外在勾画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深入网络刑法的内在诠释,理解其背后的逻辑与原理。网络刑法行为理论的发展,不仅仅是对新型犯罪行为的简单描述,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次深刻反思与重构。

面对双层社会结构带来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及时对观念进行调整。首先,要摒弃传统刑法中的“线下至上”观念,充分认识到线上社会同样需要法律的规制与保护。其次,要树立“技术中立但责任不中立”的理念,既要利用技术手段打击网络犯罪,又要防止技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挑战。在实践层面,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网络刑法的立法体系与司法机制。一方面,要针对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技能提升,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网络刑法的适用规则与技巧。

双层社会结构下的网络刑法行为理论研究,不仅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次深刻反思与重构,更是对未来社会法治建设的一次前瞻性探索。在这场变革中,我们既要保持开放的心态与创新的勇气,又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与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网络犯罪的洪流中站稳脚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监制:张永江

作者:胥羽琴,湘潭大学2022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胥羽琴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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