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进化与治理转型》

学术   2024-10-12 19:0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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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进化与治理转型》

文章作者:夏伟,男,汉族,安徽合肥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东南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

阅读笔记

摘要:在当前网络空间,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趋势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下日益增强,并且其组织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以及组织控制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增强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扩散性和危害性,导致有组织犯罪在网络空间中面临更大的治理困局。现有的刑法评价模式应该在节点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倡契合有组织犯罪当前特征的有机体论,将网络犯罪组织评价为功能成熟的犯罪有机体,并依据犯罪组织的进化方向确立多中心的犯罪参与行为评价机制,制定轻重有序的分类甄别治理方案。在治理机制层面,应当坚持“技法结合”与分阶段治理,重点治理不可替代的核心节点,并将治理范围逐步延伸至上下游的辅助节点,逐渐实现全链条治理。在治罪方法层面,应当将治理重心从外围犯罪转向核心犯罪,并实现对具体节点的穿透性治罪。

关键词:网络有组织犯罪;犯罪进化;犯罪有机体论;核心节点;核心犯罪

(一)对有组织犯罪“组织性”的网络进化特点进行分析

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本质是有组织犯罪的网络新形态,网络进化主要是通过“组织性”进化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组织形态进化为隐蔽性高的扁平结构。在信息网络时代,犯罪人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跨区域联合,原本局限于特定区域的犯罪组织可以通过网络连接散布在全世界任何区域,该种扁平结构通过犯罪活动的网络化、犯罪手段的多元化、犯罪组织的去等级化等实现全面的网络进化,更有利于犯罪组织嵌入合法经营活动,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匿名,这种由“陌生人”构成的犯罪组织很少有彼此暴露的风险,使犯罪暴露周期明显拉长。其二是犯罪参与形式进化为扩散性强的合作模式。网络犯罪组织的成员集中度较低,其往往是由多方所组成的“混合体”,各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等级结构,网络空间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犯罪机会,有组织犯罪越是向虚拟维度发展,空间对犯罪的约束就越小,从而犯罪也更容易传播扩散。这种合作模式增强了犯罪的扩散性,使犯罪危害性明显升级。

(二)提倡网络犯罪组织的“有机体论”及其刑法教义学思考

当前学界有观点认为,网络有组织犯罪区别于传统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质在于其犯罪组织的“节点化”,各个节点保持相对独立,分别位于犯罪的上中下游,有组织犯罪活动被网络分割为若干部分,由不同节点对应的组织具体完成。这种观点立足于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趋势,即过去的一个犯罪组织被网络分割为若干节点,不同节点承担着不同功能。但著者认为,当下的网络犯罪组织已经超出了节点理论所能解释的极限,节点与节点的深度合作形成的犯罪组织具有“拟人”的特性,犯罪组织模仿有机体的功能,通过节点与节点的功能配合可以自适应地完成犯罪任务。因此,正确解构网络犯罪组织,应当在节点理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倡网络犯罪组织的有机体论。该理论是指网络犯罪组织并非若干节点的简单结合,其内部存在类似于有机体的运行规律,每个节点既具有存在形式的独立性,又具有犯罪功能的互补性,从而共同完成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提倡“有机体论”能够为网络犯罪组织中参与行为的定性评价提供合理参考,具体包括三方面。第一,有机体论强调网络犯罪组织的功能性,据此,共同犯罪评价基准应当从行为分工转变为功能分类,根据承担功能类型及作用大小区分正犯与共犯,实现责任的个别化;第二,基于有机体多中心的特性,网络犯罪组织中承担独立功能的每个节点都是独立的犯罪组织,存在核心人物与边缘人物,据此,每个节点中也可以区分正犯和非正犯;第三,基于有机体功能互补的特性,每个节点既具有独立性,又在整体上分担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部分功能,因而独立节点的犯罪参与行为具有二重性,即其参与行为本身可以被评价为独立犯罪。

(三)网络有组织犯罪在治理机制与治罪方法层面的路径选择

著者认为,在治理机制层面,基于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技术特征及“有机体性”刑法应当确立“技法结合”的治理理念,将网络有组织犯罪全链条治理的目标划分为两个阶段,渐进推动全链条治理。第一阶段重点打击核心节点,瓦解网络犯罪组织不可恢复的核心功能,第二阶段,逐步清理游离的辅助节点,推动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全链条治理。在治罪方法层面,刑事司法应当调整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治罪策略,确立以核心犯罪为治理重点的穿透性方案,以核心犯罪为重点的穿透性治罪策略,是契合网络犯罪组织进化逻辑的标本兼治方案,而穿透性本身就是指一种探求事物本质的技术性手段,坚持穿透性治罪是发掘网络犯罪组织的实质并进行重点打击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外围犯罪自身的特性,对其可以配套建立一种综合判断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序出罪模式,程序出罪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时的情节轻微,包括偶犯、初犯、获利较少、造成损害较小等;三是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因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包括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

阅读感悟

网络技术与有组织犯罪的结合,不仅改变了犯罪的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法的犯罪评价。相对于传统有组织犯罪,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进化主要体现为组织进化,传统刑法评价模式对其“组织性”欠缺正确认知,因而所形成的治理策略效果欠佳。节点理论的提出,廓清了网络对犯罪组织“分割化”的形式特征,构建了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雏形;而从节点理论发展为有机体论,则是对网络有组织犯罪本质特征的进一步提炼。网络犯罪组织本质上是多中心的有机体,因而其组织特征有别于传统有组织犯罪,有机体的代偿效应解释了“断链条”难以实现标本兼治的根本问题。基于网络犯罪组织的有机体论,刑事司法上应当确立以打击核心节点与核心犯罪为重点的全链条治理方案,并对不同参与人进行分类甄别和处理,渐进推动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标本兼治。

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我深深地被其中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进化的描述所吸引。著者通过深入的分析,让我对网络犯罪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它们如何不断进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后提到的治理转型也是让我印象深刻的一部分。著者不仅指出了传统治理方式的不足,还提出了很多创新的治理策略和方法。这让我看到了科技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巨大潜力,也让我对未来的网络安全充满了信心。

读完这篇文章,我觉得自己的视野开阔了很多,对网络安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觉得这不仅仅是一篇学术论文,更是一篇能够启发我们思考、引导我们行动的好文章。

监制:张永江

作者:周文婷,湘潭大学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周文婷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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