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法设立平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行为

学术   2024-10-14 14:3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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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钱某等四人共同设立“得码”平台,为上游下游人员买卖实名认证手机号码、APP验证码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相关费用非法牟利,同时发展下游营业厅业务员为“内鬼”。某营业厅业务员王某、马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客户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至“得码”平台,上游收码人员将该手机号码在众多APP上注册,营业厅业务员用客户手机接收验证码短信后向平台反馈,然后删除短信,最后凭操作单数领取“奖金”,全程可谓“神不知、鬼不觉”。截止案发,六名参与者获得违法所得3万至10万余元不等。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得码”平台登记上游账号2103个、下游账号1032个,2022年5月7日至5月9日两天时间内注册APP账号30954个,涉及公民手机号码信息736条。(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本案启示


随着在现代化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频繁披露和使用业已常态化,在个人信息之构成范围也比较广泛,可以分为财产信息和人身信息两大类。不仅财产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人身信息也具有商业化使用的价值。所以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各式各样的不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不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贩卖获取违法所得。由于法律规范的出台,相应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犯罪手段复杂多样。近年来据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检察书显示,帮信罪案件高居不下,在这类案件中,个人信息的泄漏成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灾区。可想而知,一旦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传播,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产生关联,就会为实施后续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如此一来,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各个犯罪环节均得到严重性的泄漏,这从根本上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在泄漏个人信息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下,作为信息的主体,公民个人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在办理业务、维修、缴费等需要他人代为操作手机时,应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守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我国也先后出台了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甚至在2021年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已经日臻完善。国家以强有力的姿态介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的治理中,一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是事前预防也是事后控制。本案也在指引者从业者应提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承担客户、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

法条链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制:张永江

作者:温拾颐,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温拾颐

责编:廖佩蕾

审核: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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