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刑法公开课(第2卷)》第一讲

学术   2024-10-06 12: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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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光权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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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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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公开课(第2卷)》第一讲的标题为,“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现状与问题”。周光权教授在这一讲中,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认为未来的我国刑法学必须重视犯罪认定的教义学方法,保持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协调;将法官的问题思考和学者的体系思考结合起来,提炼疑难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形成有助于解决中国问题、融入更多“中国元素”的教义学原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更加本土化的刑法学,而不是一味地用中国实务案件去印证德日刑法理论的妥当与否,从而实现中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创新。

周光权教授首先总结当下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主要进展。首先,周光权教授认为我国对刑法学的研究,是从学派的对立和论争开始的,并认为没有对“学派之争”的深入研究,当今的中国刑法教义学基础就不会那么雄厚。同时,周光权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在中国发展的最大成果其实就是:运用比较眼光思考犯罪论,并对三阶层论的话语体系进行适度转换,形成了有一定中国特色的阶层犯罪论体系。进一步,周光权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学最近十年来逐步认同客观归责论,这是教义学研究的另一重大成果。所谓客观归责论,指当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被实现,且该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的,由一定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能在客观上进行归责。最后,周光权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要实现客观性思考、规范思考、实质判断以及规范判断,就必须建构和使用一些包含性相对较强且具备实质内容的概念,尽可能告别类似于“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大词”。

周光权教授接着指出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不足。首先,对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指出讨论外国刑法理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思考和检讨中国刑法学理论、为了解决中国难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比较和借鉴中如何克服“路径依赖”。其次,周光权教授认为我国刑法教义学存在某些绝对化的主张,如认为违法判断是纯客观的以及认为违法性判断的时点只能是事后的,这两种观点就有些绝对。最后,周光权教授还认为我国刑法教义学从司法实践中发现理论创新契机的能力存在不足,认为对犯罪认定上很多问题的思考和处理,实务部门有时候走在理论前面,而且其处理结论在很多时候具有合理性,反过来导致理论有点“跟不上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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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感悟

周光权教授在这一讲中,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使笔者对刑法教义学为何物产生了深刻的认识。刑法教义学,在笔者看来是对现行刑法本身进行研究,与社科法学不同。在接触刑法教义学之前,面对一些立法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笔者通常第一反应就是应当对法条进行修改。但在刑法教义学看来,“法律并不是可以嘲笑的对象”。面对立法上可能存在的漏洞,作为刑法研究人员,首要的目的是找到该法条可以解释的空间,去通过技术解释法律,填补漏洞。

在这一讲中,周光权教授运用了三个案例来分别阐述了刑法教义学对我国犯罪论、客观归责论以及违法性判断时点的影响。

在第一个案例中,与不满14周岁的人轮流奸淫同一个幼女,是否应当认定为轮奸。四要件说和三阶层说存在分歧。由于四要件说没有区分违法和有责,因此不能认定两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也就不能认定为轮奸。而站在三阶层看来,两人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只是在有责层面,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依旧可以认定为轮奸。

第二个案例中,通过客观归责论,使得被害人的死伤结果无法算到被告人头上,从而使其无罪或者轻罪。笔者认为,客观归责论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确实有不小的益处。与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不同在于,客观归责论同时解决因果关系和责任分配,得出的结果应当更具有妥当性。

第三个案例涉及的是对违法性判断的时点。案情大致是妻子想杀害与之感情不和且患重病的丈夫,遂听从医生建议,在其药材中每次添加一味有毒药材,但事后其丈夫却疾病痊愈。如果认为违法性判断只能事后判断,显然其妻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然后站在事后的角度,其妻子的行为却具备了违法性。刑法教义学中对违法性判断时点的讨论,同样使笔者感到受益匪浅。一个问题,既可以涉及到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讨论,又能涉及到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讨论。

笔者认为,刑法教义学就是通过教义学的方式,对刑法问题进行系统的全面的阐述。周光权教授在这一讲中,仅仅只是对刑法教义学中涉及到的一小部分进行了简单阐述,就足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可见,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应当是大有可为的。

监制:张永江

作者:曾欣文,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曾欣文

责编:彭晓笛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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