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故意损毁文物,犯罪!

学术   2024-10-07 09:3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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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入 



“吴房古城”位于遂平县城内西关,于1986年11月21日被确定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该古城保护范围涵括城墙两侧各50米以内。2018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方便转运其承包的某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明知“吴房故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文物,未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人员在该小区北门东侧的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吴房故城”的城墙体使用机械挖掘,对吴房故城北城墙造成严重破坏。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吴房古城”标识牌、建设控制带均明显的区域,明知“吴房故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文物而予以损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2019)豫1728刑初196号

二、小编说法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故意损毁文物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多年在该小区承包杂活儿,且其自己供述“听小区的人说北侧的土堆有说法,不让佂建不让动,还听说是以前古城墙”,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挖掘的城墙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文物。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依据损毁文物造成的后果不同,破坏的程度的轻重等,判定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吴房故城”的城墙体使用机械挖掘,对吴房故城北城墙造成严重破坏,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文物承载着历史的记忆,故意损毁文物就是在损毁民族文化的瑰宝,伤害其中蕴含的深厚文化内涵。保护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监制:张永江

作者:胥羽琴,湘潭大学2022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胥羽琴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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