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专题研讨五: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程序保障

学术   2024-10-05 10:3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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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韶峰刑事法论坛专题研讨五的主题为“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程序保障”,由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军教授,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蒋兰香教授主持。



能动理念指引下涉产权强制性措施的立法谦抑化研究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艺芳副教授作了题为《能动理念指引下涉产权强制性措施的立法谦抑化研究》的报告。她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引入,指出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产权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立法层面存在定位失当,未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规定模糊,缺乏前提与期限相关规定;路径不足,多样化实施路径未获立法认可;程序缺失,事前事后审查机制不完整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通过控制涉案财物,限制甚至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方式,保障诉讼价值的发挥。因此这些措施天生地就带有极强的强制属性。但这些措施并未被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而是被定位为侦查行为。立法及配套性司法解释均未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与案件无关”等术语的确切含义。当前立法还通过“应当”一词,使措施适用绝对化,进一步提升了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滥用的可能性。立法未就查封和扣押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适用的期限作出规定,实践中易出现“一扣到底”的情况。这三项措施都属于绝对权利剥夺型措施,即完全剥夺当事人对涉案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极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虽有司法解释对这些措施的实施路径作出了一些突破,但法律效力远远不足。不同于逮捕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事前奉行的是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的做法,在事后缺乏必要的审查机制。纵容“一扣到底”现象。

基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涉产权强制措施进行谦抑化立法设置。具体体现为措施定位与体系的明确化,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列入强制措施体系,凸显其强制属性;措施适用前提与期限的规范化,强调涉案财物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高度、主要的关联,补充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措施实施路径的丰富化,将司法解释中已出现的替代性措施(允许提供担保、不转移占有等)纳入立法层面;措施审查机制的系统化,在事前授权方面应废除当下决定执行合一的机制,代之为第三方审查批准,在措施适用过程中进一步借鉴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涉产权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必要性审查。

针对部分学者主张进一步丰富我国涉产权强制性措施的观点,林艺芳认为增加其他措施种类可能使涉产权强制性措施体系过于庞杂,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新的困惑。


民营经济刑事司法平等保护的跨区域协同——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杭州师范大学钱文杰老师报告的主题是《民营经济刑事司法平等保护的跨区域协同——以长三角地区为例》。报告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跨区域协同的理论基点:整体性治理理论、穿透式激励理论与司法能动主义理论;二是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跨区域协同的实践样态:检察机关主导跨区域协同(检察机关承前启后、实践中有批准、建议等职能),实践中跨区域协同呈现出相互协作的一体模式(主要发生在地市一级)异地支持的委托模式、专案组联合模式三种样态;三是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跨区域协同的建设瓶颈:主要表现为形式主义(同质化,聚焦某一个罪名;协作内容空虚化;目标离散化)治理困境(办案成本高、考评机制需优化,数据壁垒等)及深层制约因素(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惰性,企业权利的不完整性);四是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跨区域协同的良性循环:在跨区域协同的程序响应方面,要建立一套可持续推进的动力机制;在跨区域协同的机制衔接方面,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建构多元化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形成不同地区相对统一的刑事司法标准,从刑事程序角度要求司法人员坚持能动办案理念,跳出个案看案件;在跨区域协同的配套激励方面,包括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包括业务考评、问责容错机制等)。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探索与路径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检察官刘荣荣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举措与成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检察机关加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意见与建议三方面探讨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探索与路径。刘荣荣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举措与成效概括为“三个三”,即围绕“三大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包容的司法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净化营商环境“生态圈”;强化“三大保护”(强化对涉刑事诉讼企业权利的保护、强化对涉民事行政纠纷企业权益保护、强化公益诉讼职能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充实援商政策“服务包”;健全“三大服务”(产业园区精准化服务机制、检企常态化联络机制、涉企案件高效化办理机制),优化法治服务“供应链”。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主要体现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举措有待改进、刑事司法不当介入民营经济问题有待破除。最后,刘荣荣提出以下意见建议:坚持聚焦主业,以强化检察办案监督服务发展;坚持系统观念,解决司法不当介入民营经济难题;延伸办案触角,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加强办案指导,推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完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队伍办理涉民营案件能力。


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程序保障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王振华老师以具体案例为切入,从保障依据、保障模式、保障举措三个维度探讨了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程序保障问题。他认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程序保障依据可分为规范依据、理论依据与政策依据三个层面。其中规范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条明文规定的我国刑诉法的立法任务,刑事诉讼法应当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程序保障提供理论依据,即在追诉犯罪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机制救助涉罪民营企业以实现“社会福利”的目标,有效达成追诉与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程序保障的政策根据有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审前程序保护,不仅具有规范和理念层面的支撑,同时也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

关于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程序保障模式,王振华认为应采取审前保障模式。首先,相对于庭审阶段、执行阶段而言,审前阶段暴露的问题比较集中、突出,尤其是在侦查环节;其次,在职能设计上,检察机关天然在审前阶段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就具体举措而言,审前阶段包括了侦查与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在不同的阶段,对民营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方式和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在立案阶段,应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防止错误立案;就侦查阶段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对涉案人、财、物的处置是否具备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侦查机关对涉案人财物的处分应保持克制、谨慎态度,检察机关可充分发挥检查监督职能,尤其是着力避免侦查环节强制措施的不当使用,以保障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经济犯罪调查性侦查措施的类型重塑及分类规制研究

烟台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洋的报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调查性侦查措施的类型重塑及分类规制研究》讨论了民营企业经济犯罪调查性侦查措施引发的问题与其类型重释、分类规制。刘洋认为,当前适用调查性侦查措施主要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导致侦查与生活边界的模糊。二是陷入“圆形监狱”理论风险。三是冲击我国侦查措施分类体系,因为基于侦查逻辑与司法逻辑均无法将调查性侦查措施纳入侦查体系。由此,有必要对调查性侦查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刘洋在梳理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塑调查性侦查措施类型的方案:类型重释的前提是将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归入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范畴,基于此,可以是否侵犯基本权利为标准将调查性侦查措施分为不侵犯基本权利的调查性侦查措施与侵犯基本权利的调查性侦查措施,其中侵犯基本权利的调查性侦查措施又可按采取的手段分为侵犯基本权利的常规调查性侦查措施、侵犯基本权利的技术调查性侦查措施、侵犯基本权利的大数据调查性侦查措施等类型。

在对调查性侦查措施进行类型重塑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分类规制。对于不侵犯基本权利的调查性侦查措施,应当严格规范适用;对于侵犯基本权利的常规调查性侦查措施,需予以内部严格程序控制;对于侵犯基本权利的技术调查性侦查措施,需由内部严格程序控制转向外部司法控制;对于侵犯基本权利的大数据调查性侦查措施,则需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外部司法控制。



本轮专题研讨由山西大学于阳教授,长沙理工大学田兴洪教授,湖南大学周子实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于阳教授认为本场研讨的五位报告人就主题而言,可以分为三个板块。林艺芳教授、刘洋的报告着眼于立法,刘荣荣检察官、钱文杰讲师的报告从区域视角展开,王振华博士聚焦于民企程序保障。林艺芳教授的文章梳理清楚、评析到位,不足在“谦抑化”内涵外延相对模糊;文中制度层面的具体设计很清楚,但能动理念的结合可再进一步。刘洋的文章选题精当,思路清晰,不足在于引发问题前需要数据和案例的支撑,将调查性侦查措施分为侵犯基本权利的调查性侦查措施与不侵犯基本权利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思考似乎不够深入,略显简单,还需要考虑数据与技术如何界分的问题。钱文杰讲师的文章理论基点需要简化,对样态的考察需要数据支撑。二级标题与一级标题之间有些游离,逻辑关系值得推敲,文章仅仅停留在理念理论层面,没有涉及具体措施,技术方法层面。刘荣荣检察官的文章思路清晰,但特色亮点不够。

田兴洪教授认为,加强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需要站在高处,抓在深处,干在实处,打在痛处,落在细处。站在高处是指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方针,也包括研究视野的宏阔。抓在深处是指把握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本质特征,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加强能动性,体现谦抑性,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框架下进行,做到能动有序,谦抑有度。要进行差别性对待,不要特殊性照顾。目前学界对为什么对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论证不足。主要表现在正面论证不足,目前研究重在存在缺陷,消极影响等等。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理由在于:一是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二是WTO的要求,三是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干在实处是指扎实提供立法司法执法执行等一系列的制度供给和程序保障;打在痛处:困境在哪里,症结何在。目前司法实务还存在问题:对民营经济权益受侵害有案不立、推诿搪塞,违法立案、违法追诉民营企业负责人,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占有处置毁坏民营企业财产,只追究民营企业放纵国有企业。落在细处是指科学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做加法。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不能只靠刑罚。坚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周子实副教授认为林艺芳教授的文章将谦抑性引入刑事诉讼的研究,有启发意义。趋利执法、“远洋捕捞”问题,从经济发展视角看,根本原因应是经济周期的问题。经济下行很多问题就暴露了。相较于民营企业保护,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能更有研究意义。在司法上也可以运用谦抑性的思维方式。

监制:张永江

文字整理:刘德成

编辑:俞璐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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