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一定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24-10-10 07:30   上海  
S某与J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S某主张J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S某的主张。以下是对案件的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S某与J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29日到期。
S某在合同到期前表达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
J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以病假单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二、法院判决依据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J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构成违法终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S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J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故J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三、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尽管S某表达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但J公司并未在审批表上作出明确回应,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
J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构成违法终止。

四、结论
法院的判决基于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事实,以及J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不支持S某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S某的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J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J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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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5998号

案号:(2022)沪02民终1110号




基本案情



S某于2013年1月30日进入J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

J公司人事于2020年11月10日将一份名为“J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审批表”的表格交由S某填写。表中已填写内容为S某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进单位时间(2013年1月30日)、已签订合同次数(2次)、现合同期限(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续签合同日期(2021年1月30日)、劳动合同情况(分为四种,分别为新签、续签、终止、解除,续签后的方框内未勾选,但填写了第3次)。S某在个人意见栏内填写内容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原岗位待遇不变;要求原岗位不变;要求无期限固定合同续签。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表格中的部门意见、办公室意见、副总经理意见、总经理意见栏均为空白。J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微信向S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记载“你的病假单于2021年2月15日已到期。现J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接到通知后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

S某认为,其于2020年11月12日向J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J公司仍于2021年2月19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01

一 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如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是否续签达成合意,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从谈起。
本案中,S某主张J公司将《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审批表》交由S某填写,且表中载明了续签时间、续签次数等信息,即可视为J公司已作出同意与S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审批表中J公司处审批意见栏均为空白,难以认定J公司已作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可视为J公司就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的事宜征询S某的意见。后,J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后,向S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J公司未与S某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J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故,对S某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2

二 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S某上诉称J公司系违法解除,J公司已明确作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S某也应享有增发工资等。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审批表》中J公司审批意见栏均为空白,难以体现J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S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S某与J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与J公司协商一致续签合同,故J公司到期终止与S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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