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关联索引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5998号
案号:(2022)沪02民终1110号
S某于2013年1月30日进入J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
J公司人事于2020年11月10日将一份名为“J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审批表”的表格交由S某填写。表中已填写内容为S某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进单位时间(2013年1月30日)、已签订合同次数(2次)、现合同期限(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续签合同日期(2021年1月30日)、劳动合同情况(分为四种,分别为新签、续签、终止、解除,续签后的方框内未勾选,但填写了第3次)。S某在个人意见栏内填写内容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原岗位待遇不变;要求原岗位不变;要求无期限固定合同续签。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表格中的部门意见、办公室意见、副总经理意见、总经理意见栏均为空白。J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微信向S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记载“你的病假单于2021年2月15日已到期。现J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接到通知后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
S某认为,其于2020年11月12日向J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J公司仍于2021年2月19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01
一 审
02
二 审
END
温馨提示
如果希望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关注公众号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感谢关注与支持!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