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随意开除员工,构成违法解除!

2024-10-28 07:31   上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这种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解除决定超出了试用期限,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明确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并且这些条件应当是合法、清晰和明示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些要求,可能会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开除员工。如果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3)京0105民初52469号

(2024)京03民终7956号


基本案情

邢某于2022年5月10日入职,岗位运营,最后工作至2022年8月30日,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24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某公司以邢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应当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以邢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其称未规定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条件,且某公司提交的公司评价相关材料为打印件,邢某不予认可,内容亦不足以证明邢某不符合相关录用标准,故,某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应当围绕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判定解除是否违法。其中记载“在职期间,你未达到该职位应达到的目标及要求,视为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标准……”,关于试用期录用条件,某公司提交了相应标准及邢某工作记录,邢某认可标准但不认可工作记录,对此本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工作记录系自行从系统中调取,且邢某不予认可,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就邢某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佐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邢某不符合相应录用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点评

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用人单位承担着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这种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

本案中,某公司以邢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邢某不符合具体的录用条件。公司提交的评价材料为打印件,邢某不予认可,且内容不足以证明邢某不符合录用标准。因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合理考核,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些要求,可能会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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