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2024-10-21 07:30   上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的。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三倍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拖欠工资的认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明确提出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并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6、裁判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或法院通常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拖欠工资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并且事后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明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同时,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或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2)京0106民初18006号

(2023)京02民终7029号


基本案情

L某于2018年8月20日入职Z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Z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资金运作不畅的情况下,于次月全部发放。L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的工资未予支付。2022年3月11日,L某向Z公司提出离职,其发送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Z公司:本人L某……1.公司扣发本人2021年年终奖金、2022年1月工资,2022年2月工资。故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知贵单位于2022年3月1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书》虽载明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资金运作不畅的情况下,工资可于发放周期的次月全部发放,但Z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上述情形,故按照正常工资支付周期,Z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L某劳动报酬的情形,L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Z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L某提供的证据,结合Z公司的举证及陈述,对L某主张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数额,法院予以采信。
因Z公司未举证中创瑞平项目解约是因为L某的个人原因,故对其主张L某退回4680元项目奖金,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算,结合L某的主张,Z公司应向L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1870.8元。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Z公司主张其公司延迟发放L某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规定,无需向L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Z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经营困难、资金运作不畅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Z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L某劳动报酬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L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Z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点评

本案中,Z公司因未及时足额支付L某劳动报酬,导致L某解除劳动合同,Z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L某的主张,并核算出Z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Z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延迟支付工资的合理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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