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注明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签字后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2024-11-18 08:28   上海  
即使劳动者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无任何劳动争议”,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加班费。

以下是几个关键点:
1、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工资单上的“无任何劳动争议”条款是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议定,且其目的是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这样的条款应属无效。
2、劳动者签字的位置:如果劳动者在备注栏上方签字,而备注内容在签字下方,且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明确放弃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诉求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劳动者签字表示其也认可其签字下方的备注一栏的意思。
3、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考勤记录以证明有关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未提供证据反驳,依法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
4、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等,且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可能会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主张。
5、工资支付的注意事项:工资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支付,且必须定期全额支付。如果劳动者认为工资支付中未包含加班费,即使在工资单上签字,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加班费。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工资单上签字后,如果能够证明签字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相关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劳动者仍然有可能主张加班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4)苏02民终5268号


基本案情

Z某与C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及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C公司通过钉钉打卡方式进行考勤管理。

因C公司拖欠2023年1月至4月的工资,2023年4月20日Z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C公司出具四张《最后付款清单》,载明1月至4月工资分别为13904.54元、13904.54元、13904.54元、14149.01元,Z某均签字确认。该《最后付款清单》下方显示打印内容“备注:1.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亲自办理离开公司的各种工作移交、财产移交等手续,移交结果应得到公司认可,在员工完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最终签字认可的《离职清单》为依据),公司向员工支付本清单所列金额的支付方式与发放工资相同。2.作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附件之一,附件金额为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的全部金额,员工签字后,即代表认可本次金额,双方就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双方之间无任何费用纠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内容)”。同日,C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Z某向C公司主张加班工资。


法院一审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Z某就加班事实提供了《调休记录》,显示Z某剩余调休时间225小时,Z某要求按照14800元计算加班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纳。C公司认为Z某离职时已经在《最后付款清单》上签字确认,表明除1月至4月工资外,双方不存在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但是《最后付款清单》为C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并未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议定程序,其目的是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显然应属无效条款,故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C公司应当支付Z某加班工资4422.41元(2280÷21.75÷8×225×1.5)。


法院二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Z某主张2023年1月至4月的工资提供了人事和其共同签字的最后付款清单,一审法院判付的上述四个月欠发工资55618.16元符合清单记载,C公司主张应为55468.55元未提供证据反驳,不予采纳。虽然C公司以最后付款清单的备注内容为依据主张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根据最后付款清单列明的分项,并不包含加班工资,且Z某系是在备注栏上方签字,在C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与Z某协商,Z某明确放弃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诉求的情况下,无法认定Z某签字表示其也认可其签字下方的备注一栏的意思。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考勤记录证明有关争议,但是,C公司对于Z某提供的《调休记录》的证据未提供证据反驳,依法应当采信Z某主张的加班事实。因Z某存在加班,法院判付C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END

如您有法律问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温馨提示


如果希望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关注公众号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感谢关注与支持!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

律师说理
您身边的私人律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