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2024-10-22 07:30   上海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这些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离职交接程序时,应遵循合理、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加重劳动者的负担。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要求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管理权。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完成交接给其造成损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的大小以及损失与未完成交接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未能履行,其主张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劳动者在离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认真完成工作交接。这既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的重要方式。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以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维护双方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平衡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管理权,通过法律途径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2)京0106民初28581号

(2023)京02民终6852号


基本案情

Z某于2016年5月3日入职T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提出离职。T公司以Z某未按其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未由,要求Z某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双方举证,T公司通知Z某办理离职交接,Z某向T公司指定的交接人员办理交接并签署交接材料。且根据T公司向Z某发送的通知办理交接的邮件内容,T公司要求Z某梳理钉钉系统的工作日志内容,现T公司要求Z某按照工作汇报邮件梳理入职以来所有工作内容,扩大交接范围。根据设备类相关交接内容、数据服务相关交接内容、办公用品及开发工具交接、B3实验室主要设备交接表所载内容,法院采信Z某所述已办理工作交接的主张。故T公司要求Z某办理交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的具体程序及内容,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秉持合理、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确定,不得随意加重劳动者的负担。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采信Z某所述已办理工作交接的主张并驳回T公司关于要求Z某办理交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T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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