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员工移除工作群、删除门禁,视为辞退?

2024-10-18 07:30   上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将员工移除工作群、删除门禁等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辞退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辞退或违法解除,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明确的方式(如书面通知)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并且实际上采取了行动(如停止支付工资、停缴社保等),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受到影响:如果员工被移除工作群,但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如办公设备、门禁卡等),这表明用人单位可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可能仍然存在。

员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固定证据,如尝试与公司沟通并录音、录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公司的行为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综合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对具体情况的详细审查,包括双方的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等因素。因此,每个案件的判决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如在(2022)沪01民终472号案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员工无法正常考勤上班,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员工回到公司上班。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1193号

案号:(2022)沪01民终472号


基本案情

F某于2016年1月1日起与Z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首席运营官,并签订有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至2020年12月31日。F某系Z公司股东之一,其持有公司18.26%的股份。Z公司支付F某工资至2019年11月底。2020年2月27日,Z公司以F某旷工为由解除与F某的劳动合同。

F某认为,Z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Z公司认为,虽然其与F某签订《关于2019年8月31日前考勤相关事项的约定》和《关于2019年9月30日前考勤相关事项的约定》,依据该约定,F某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无需到公司考勤坐班工作,但在约定期满后,F某仍然未到公司考勤坐班工作。在电话催促无果,Z公司根据F某的旷工时间,并依据公司奖惩规章制度规定,于2020年2月27日通知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及相应的工资待遇。


一审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Z公司主张曾要求F某2019年10月1日之后回到公司上班,但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F某主张其未至Z公司坐班工作的原因是因为Z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对此Z公司不予认可,但Z公司亦在庭审中确认2019年8月之后Z公司无F某工位、门禁卡被消磁、F某被移除出工作群和钉钉打卡群、F某使用的公司邮箱无法登入等情况。虽然Z公司主张上述情形并非公司授权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Z公司的主张,亦难以采纳。Z公司存在未提供F某劳动条件的情形,且结合Z公司在认定F某2019年10月、11月旷工的情况下仍支付其工资,现Z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难以成立,认定Z公司系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可以免除F某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到公司考勤坐班,按正常出勤计算。但2019年8月8日之后,Z公司相继撤销F某工位、移除F某工作群、移除钉钉工作群,删除F某公司邮箱以及消磁F某门禁卡等行为,显然造成F某无法到公司正常考勤上班。同时,Z公司称其公司电话通知F某到公司考勤上班,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同样不予采信。在F某丧失便利工作条件的情况下,Z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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