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考勤,公司能否要求退还工资?

2024-11-03 08:48   上海  
本案中,H公司主张L某存在未按规定打卡和虚报外出事由的行为,构成旷工,并要求返还工资。L某则辩称自己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考勤,且H公司每月按照考勤发放工资,不存在虚假打卡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H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L某存在应视为旷工的行为,因此不支持H公司要求L某返还工资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证据的充分性:H公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L某的旷工行为,而法院认为H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L某的旷工行为。

2. 公司的管理责任:H公司在发现L某不规范打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L某,而是继续按照正常考勤发放工资,这表明H公司对L某的考勤管理存在疏忽。

3. 合理性:H公司未能对L某不规范打卡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因此不予采信H公司的主张。


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考勤时,应当及时、明确地指出员工的不当行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员工也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要求。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0)京0115民初10980号

(2020)京02民终9012号


基本案情

L某与H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合同约定L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标准按照H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H公司认为,L某在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多次未按照公司要求在上下班打卡、以虚假理由申请外出,构成旷工,H公司提交L某2019年1月至4月的打卡记录、家庭地址、打卡地址、7月至9月外出审批表、关于鸿一门诊和核子基因合作检验收费。因此,H公司要求L某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

L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L某辩称,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勤记录由人事部门记录,H公司每月按照考勤发放工资,其不存在虚假打卡情况。

争议焦点:L某是否虚假打卡并构成旷工而据此需返还H公司工资。


法院认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H公司主张L某在职期间多次打卡在其家附近、存在虚报外出事由,构成虚假打卡,需返还未规范打卡期间工资。本案中,L某因公事外出均已向H公司的人事部门申请并经过批准,虽然其存在部分时间打卡地点不在公司的情形,但H公司在每月考勤完成后即可发现L某不规范打卡之时,未曾就规范打卡一事向L某告知,仍按照正常考勤对其发放工资,H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L某存在应视为旷工的行为,法院对H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H公司要求L某返还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旷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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