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年休假未休完,可要求“折现”吗?

2024-10-26 07:30   上海  

本案是一个关于年休假使用和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L某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年休假的构成:L某2021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15天和福利年休假10天,共计25天。

  2. 年休假的使用:L某在2021年度已休18.5天年休假。

  3. 未休年休假的处理:L某主张其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而公司则抗辩称L某属于M1高级职等,不适用特别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4. 公司的规定:公司的《出勤休假管理规定》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均明确了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且规定福利年休假不可折现。

  5. 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L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包括:

  • 公司的规定明确了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且没有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现的相关规定。

  • L某确认其属于M1高级职等,根据公司规定,高级职等职员不适用特别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 L某确认收到了公司催促其尽快提交剩余年假的请假申请的电子邮件。

因此,法院认为L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说明了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内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这也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和制定内部规定时,需要明确年休假的构成、使用顺序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处理方式,以避免类似的争议。




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关联索引

案号:(2023)沪0105民初33881号

案号:(2024)沪01民终11987号




基本案情



L某于2006年5月24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1份劳动合同为2012年3月2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某担任副总经理顾问。

公司《出勤休假管理规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为优先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其次为公司特别带薪年休假。当年度特别带薪年休假可延至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本人未申请全部使用,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年休假的使用日期。如延至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公司给予日基准工资的100%予以补偿,但高级职等职员不予补偿。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为,在法定带薪年休假、补休和育儿假使用完毕后方可使用公司福利年假。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L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公司允许休假日期延长至4月25日,……必须在3月25日之前在人事系统里提交2021年剩余年假的请假申请。若不能在3月25日之前提交申请,未提交的2021年剩余年假将不再做延期安排。……”

L某与公司双方对L某2021年应享受25天年休假(其中法定年休假15天、福利年休假10天)、L某2021年度已休18.5天年休假不持异议。

L某主张,其2021年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

公司抗辩,其处并未规定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现,且公司已于2022年3月17日向L某发送邮件催促其尽快使用年休假,另L某属于M1级为高级职等,不适用特别年休假的工资补偿。L某确认公司向其发送电子邮件,但主张因2022年为疫情,其未休年休假并非自身原因。


01

法 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年休假,双方均确认,L某2021年应享受25天年休假(其中法定年休假15天、福利年休假10天)、L某2021年度已休18.5天年休假。
一则,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的休假顺序为先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
二则,公司并无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现的相关规定;
三则,L某确认其系M1高级职等,亦确认2022年3月17日收到公司要求其尽快提交2021年剩余年假的请假申请。
故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L某2021年法定15天年休假已经休毕,故L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维持原判。


02

点 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如果员工未能休完法定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对于福利年休假,即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自愿给予职工的带薪假期,其处理方式通常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现,那么员工未休的福利年休假可以要求折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员工通常不能要求折现福利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员工在离职时还有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未休的法定年休假进行折现,但福利年休假的折现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END

如您有法律问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温馨提示


如果希望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关注公众号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感谢关注与支持!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

律师说理
您身边的私人律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