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构成:L某2021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15天和福利年休假10天,共计25天。
年休假的使用:L某在2021年度已休18.5天年休假。
未休年休假的处理:L某主张其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而公司则抗辩称L某属于M1高级职等,不适用特别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公司的规定:公司的《出勤休假管理规定》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均明确了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且规定福利年休假不可折现。
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L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的规定明确了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且没有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现的相关规定。
L某确认其属于M1高级职等,根据公司规定,高级职等职员不适用特别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L某确认收到了公司催促其尽快提交剩余年假的请假申请的电子邮件。
关联索引
案号:(2023)沪0105民初33881号
案号:(2024)沪01民终11987号
L某于2006年5月24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1份劳动合同为2012年3月2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某担任副总经理顾问。
公司《出勤休假管理规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为优先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其次为公司特别带薪年休假。当年度特别带薪年休假可延至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本人未申请全部使用,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年休假的使用日期。如延至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公司给予日基准工资的100%予以补偿,但高级职等职员不予补偿。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为,在法定带薪年休假、补休和育儿假使用完毕后方可使用公司福利年假。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L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公司允许休假日期延长至4月25日,……必须在3月25日之前在人事系统里提交2021年剩余年假的请假申请。若不能在3月25日之前提交申请,未提交的2021年剩余年假将不再做延期安排。……”
L某与公司双方对L某2021年应享受25天年休假(其中法定年休假15天、福利年休假10天)、L某2021年度已休18.5天年休假不持异议。
L某主张,其2021年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
公司抗辩,其处并未规定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现,且公司已于2022年3月17日向L某发送邮件催促其尽快使用年休假,另L某属于M1级为高级职等,不适用特别年休假的工资补偿。L某确认公司向其发送电子邮件,但主张因2022年为疫情,其未休年休假并非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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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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