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应以应得工资为标准!

2024-11-01 07:30   上海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为标准。具体来说: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它包括了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得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


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确实应以应得工资为标准,这与实得工资(即扣除了社保、税费等之后的到手工资)是有区别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2)京0119民初6385号

(2023)京01民终3704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应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郭某主张其每月应得工资3506.47元,数额不高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郭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足6年半,故公司应向郭某支付6.5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计算,公司应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45584.11元(3506.47元/月×6.5个月×2)。

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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