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事假却出国游玩被解雇,法院判公司违法解除赔偿!

2024-11-02 08:02   上海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是职工应当出勤而未出勤的行为。在本案中,L某已经依规完成了事假请批手续,并且获得了批准,因此其未出勤的行为不属于旷工。

法院认为,事假理由中的“个人事务需要紧急处理”,L某有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他人无权亦无可能对其“个人紧急事务”的内容进行界定。L某事假期间出国游玩,难以判定其不属于“个人紧急事务”,亦难以认定其请假原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H公司以L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H公司需支付L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H公司的解除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H公司需支付L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一判决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0)京0115民初10980号

(2020)京02民终9012号


基本案情

L某与H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合同约定L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标准按照H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2019年9月18日,L某以“因家中临时有个人事务需要紧急处理”为由,向H公司申请9月21日、9月23日至9月28日共七天事假,并获得公司批准。L某事假期间出国,在微信朋友圈实时发表了前往加拿大游玩照片。

2019年10月9日,H公司向L某发送《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聘理由为:“1.你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微信向集团领导张总请事假,理由为有个人事务需要紧急处理,请假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9月23日至28日,在此期间,你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你在外游玩的照片,明显与请假事由不符,此欺骗行为较为恶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请假原因经审查不属实的视为旷工。9月21日、9月23日至28日应按照旷工七天处理。2.依据公司《员工手册》旷工及处罚的规定,月度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3.自2019年1月至9月,您已连续9个月销售业绩未达标,按照《全国业务人员薪酬制度》规定,应转为兼职。”

争议焦点:H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L某以“家中临时有个人事务需要紧急处理”为由向公司领导请事假并获批准,其在请假理由中所述的“个人紧急事务”,L某解释为在H公司不允许其年休假的情况下,作为独生子女,其只能请事假来陪伴年迈父母出国旅游;H公司主张L某出国游玩不属于“个人紧急事务”,以其与请假事由不符存在欺骗行为、请假原因不属实视为旷工为由与L某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事假理由中的“个人事务需要紧急处理”,L某对此有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他人无权亦无可能对其“个人紧急事务”的内容进行界定。L某事假期间出国游玩,难以判定其不属于“个人紧急事务”,亦难以认定其请假原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事假期间属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未到岗不属于旷工,L某在非工作时间出国游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亦未对H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H公司以L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H公司需支付L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关于H公司主张无需支付L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L某系在事先向H公司请假并获得H公司批准事假之后未到岗工作,H公司仅以其公司自行判断的事假期间行为与请假原因不一致即做出视为L某旷工的处理,并就此径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妥;一审法院判决H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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