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公司违法解除,为何不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2024-10-16 07:30   上海  
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法院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有两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是否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劳动合同是否能够实际继续履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1.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签、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2.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5. 用人单位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此外,如果劳动者已经入职新公司,或者双方之间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或者单位经营变化、原岗位不存在,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510号

案号:(2021)沪01民终11592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8日,Z某进入K公司处工作。2018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0日,K公司向Z某发送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通知,载明:K公司以Z某经考核工作绩效一直很差,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第一,K公司解除与Z某的劳动关系是否为违法解除。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K公司系以Z某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Z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难以证实Z某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故K公司以此为由与Z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鉴于Z某原系K公司处资深销售工程师,主要负责武汉及周边区域的产品销售和客户维护工作。而K公司自述已撤回武汉地区销售团队,Z某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且双方丧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有的信任,故坚决不同意与Z某恢复劳动关系。结合Z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K公司处存在适合Z某的工作岗位的事实,为避免恢复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履行不能风险,故对K公司主张无需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Z某2020年3月30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Z某明确在本案中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及不接受K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意见,故本院在本案中对K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事项不予处理,Z某可通过正当途径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K公司解除与Z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K公司系以Z某工作绩效差,经公司多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Z某的劳动合同,然K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供其公司就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以及Z某不能胜任工作并由K公司针对Z某情况对其多次进行培训的相应证据,故原审认定K公司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K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予恢复的问题,Z某在K公司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工程师,虽Z某主张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鉴于K公司不同意与Z某恢复劳动关系,且K公司自2021年6月起连续数月销售额均为0元,故K公司主张公司已没有生产经营和销售,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本院予以采信。Z某上诉坚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由于K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判定K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Z某的原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以及双方信任的丧失,法院支持了K公司无需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但是,Z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赔偿金的问题。
此外,销售工程师作为一种专业职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和销售技能,能够全面了解公司产品及相关技术知识,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业务谈判。在劳动争议中,销售工程师的岗位特性和工作内容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考虑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时。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举证责任、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岗位特性等因素。在Z某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这些因素的考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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