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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沪0106民初22035号
案号:(2021)沪02民终11575号
Z某与C公司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Z某被派遣至某妇幼保健所担任保安。
妇幼保健所正常营业期间为早上7时至下午17时,下午17时到次日7时妇幼保健所安排Z某夜间值班,可以睡觉。
2020年12月31日,C公司向Z某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争议焦点: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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