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50周岁被解雇,其主张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如何确定退休年龄?

2024-10-09 07:31   上海  
本案中,Y某主张其从事技术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然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动者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不当然视为技术岗位,具体岗位是否应认定为技术岗位并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H小学对此亦不予认可,故Y某的主张缺乏依据。


Y某主张因H小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其需自行缴纳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损失。但法院认为,该项诉请并非法院依法受理的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此项诉请


综上所述,Y某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法院认为其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位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同时,H小学终止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此外,Y某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请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6720号

案号:(2022)沪01民终688号


基本案情

Y某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H小学自2011年7月起为其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在职期间,双方签订过多份聘用合同,签订的最后一份聘用合同为自201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Y某于2020年5月10日年满50周岁,H小学为其办理了就业终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的退工手续。

2021年4月27日,Y某以本案讼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Y某陈述,其于2009年7月20日经H小学及闵行区教育局同意,被聘任为小学一级教师,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且于2019年9月10日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授予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的荣誉证书;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其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现因H小学未至社保局为其办理工作岗位变更手续,仍以工人的级别按50周岁的标准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该情况与实际不符,H小学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主张赔偿金。该会于2021年6月2日作出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2181号仲裁裁决,对Y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Y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Y某提供了闵行区教育局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定级聘任审批表及荣誉证书,其中聘任审批表显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荣誉证书中载有:“授予Y某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等内容。H小学对Y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之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关于经济损失,Y某陈述,H小学于2020年5月底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法律规定H小学应在Y某年满55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至Y某55周岁。现由于H小学违法解除与Y某的聘用合同,导致Y某需自行缴纳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即2020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项经济损失的产生系H小学违法行为所致,应由H小学承担。


一审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Y某认为其系技术岗位,故其应在年满55周岁时退休。本院认为,Y某之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位之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H小学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现H小学以Y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聘用合同,并无不当。综上,Y某此项诉请,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就Y某有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之诉请,根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Y某认为,H小学应在其年满55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其年满55周岁。现由于H小学违法解除与其的聘用合同,导致其需自行缴纳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社会保险,该项经济损失的产生系H小学违法行为所致,应由H小学承担。按Y某上述陈述,其此项诉请显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Y某退休年龄的认定,其主张退休年龄为55周岁是否合法有据;(二)H小学终止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Y某赔偿金及其所主张期间的经济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经查,H小学终止与Y某的劳动合同时,Y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上述规定。Y某虽主张其从事技术岗位故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但劳动者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不当然视为技术岗位,具体岗位是否应认定为技术岗位并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H小学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其该上诉意见缺乏依据,难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H小学系合法终止其与Y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故本院对Y某关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现Y某主张因H小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其需自行缴纳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损失,亦无相关依据。且根据相关规定,该项诉请并非法院依法受理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认定此项诉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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