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调动工作地点,可以说“不”吗?

2024-11-10 08:54   上海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动工作地点要求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尊重劳动者的表达权、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建议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为首选,避免事后因此发生纠纷。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时,如果调整对个人生活有实质性影响且未经协商一致,或者调整缺乏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2022)京0116民初1691号

(2022)京03民终10845号


基本案情

L某原系H公司员工,于2019年1月3日入职,双方签订有至2022年1月2日终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税前10400元,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L某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2021年7月,公司办公地址迁至北京市海淀区。

H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连续旷工满3天或年内累计满5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和其他待遇。

2021年6月7日,公司经审批同意L某2021年6月15日至25日休年假9天,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1月2日休产假128天。2021年6月8日,L某生育一女。11月3日起,L某请事假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1月22日,公司告知L某办公地点调整到北京市海淀区,要求于11月24日到岗。11月23日,L某告知公司因哺乳期,上班太远,无法报到。公司回复会给予哺乳时间,并通知其2021年12月9日到岗。2021年12月7日,L某告知公司因公司未解决其实际困难,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2021年12月20日,H公司向L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因旷工12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在L某入职后,实际一直在北京市怀柔区上班,应视为双方已确定L某的具体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怀柔区。后H公司将办公场所迁移至北京市海淀区,因工作地点的变化,对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L某居住在怀柔区,对其上班通勤及哺乳带来了不便,且H公司未向L某提供交通补助及班车等弥补措施,H公司以L某旷工为由与L某解除劳动合同欠妥,因L某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应视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已达成一致,H公司应支付L某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449元不持异议,仲裁委裁决H公司支付L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347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L某与H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且在L某入职3年来一直在北京市怀柔区上班,应视为双方已确定L某的具体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怀柔区。后H公司将办公场所迁移至北京市海淀区,因工作地点的变化,给L某上班通勤及哺乳带来了不便,且H公司未向L某提供交通补助及班车等弥补措施,亦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L某之间已就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达成一致,而以L某旷工为由与L某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欠妥。因L某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应视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已达成一致,H公司应支付L某经济补偿金。鉴于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449元不持异议,故仲裁委裁决H公司支付L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34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本案中,L某与H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且L某入职后一直在怀柔区工作,应视为双方已确定L某的具体工作地点为怀柔区。

H公司将办公场所迁移至海淀区,对L某上班通勤及哺乳带来了不便,且H公司未向L某提供交通补助及班车等弥补措施,亦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L某之间已就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达成一致。

H公司以L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地点变更给L某带来了重大影响,且H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因此,H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为欠妥。

这一判决考虑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等因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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