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24-10-29 07:32   上海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不影响其在特定情况下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员工可能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但这种承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协议排除。因此,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放弃社保后反悔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处理并不统一。一些地区的法院可能支持员工的请求,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些地区可能考虑到员工的过错或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的请求。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未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员工也应意识到,即使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其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可能取决于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具体案情。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2)粤0106民初7138号

(2023)粤01民终26922号


基本案情

T某2017年9月24日入职K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保安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24日至2020年1月31日。T某最后工作日和离职日均为2020年6月30日。

T某于2020年6月30日因K公司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向K公司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K公司辩称,T某任职期间,公司依法通知其递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但T某以其户籍地已办理社保缴纳为由,一直不予以理会与配合K公司的要求,从而直接导致K公司未能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T某承担。

为了证明上述内容,K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员工手册》、《保证书》,拟证明企业规章制度及社保缴纳事项;

2.《通知书》,载明:K公司通知T某缴纳社保应提供的资料,T某勾选不愿意参保、T某于2017年9月24日签名及捺指印;

3.《申请书》,载明:本人已在原籍贯地购买社会保险,本人确认因自行购买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本人也不会依据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纠纷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或请求,否则,本人愿意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T某于2017年9月24日签名及捺指印;

4.《协议书》,载明:乙方(T某)确认因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一切后果与甲方(K公司)无关,乙方本人保证不会依据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纠纷向甲方或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任何主张或请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给乙方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所支付的全部赔付款项,乙方承诺愿意无条件退还、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K公司加盖公章,T某于2017年11月2日签名及捺指印。


一审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K公司未为T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其提交的《保证书》《通知书》《申请书》《协议书》的内容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K公司据此未给T某实际购买社保和不补缴社保缺乏法律依据,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后果。T某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K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离职符合上述《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因此,K公司应向T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403.01元(3467.67元/月×3个月)。


二审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K公司有义务为T某办理社会保险。双方《申请书》《协议书》约定K公司不负责为T某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T某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内容是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T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多次向其上级“骆队长”提出要求办理社保,但K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并无办理,T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K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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