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向公司主张拖欠工资的违约金?

2024-11-19 07:30   上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意味着,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法律并未作出限制。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违约金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虽然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设定上限,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是合理的,与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此外,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拖欠工资的违约金,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2023)苏0214民初9593号

(2024)苏02民终5719号


基本案情

C某在某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6年4月,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自2020年4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C某的工作岗位为运营总监,月工资为18000元。

双方于2022年5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中约定月薪18000元变更为年薪不低于150000元,此金额包括奖金、提成、补贴及年终奖;某公司承诺150000元为C某的最低年薪,公司不得再降低C某的待遇,若C某离职时未按照此标准发放工资,某公司保证自C某离职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足,若到期未补足某公司同意额外支付C某未补足部分10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C某;C某同意在某公司遵守上述约定时不再追究公司2020年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的事情;此后C某不论以何种方式离职,某公司承诺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额外支付C某N+1补偿金;双方承诺该约定年薪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该协议作为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存在冲突以该协议为准。该协议落款处甲方有某公司公章,乙方有C某签字。

C某于2022年11月14日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C某能否根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主张违约金?


法院一审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C某不论以何种方式离职,某公司需额外支付N+1的补偿金,经核算,该金额为100000元。关于C某主张的违约金147570元,C某称违约损失包括将月薪从18000元调整为年薪150000元计算的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及迟延支付工资的利息损失,经核算,法院对C某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某公司应支付C某违约金137931.76元。


法院二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双方于补充协议中约定“某公司保证自C某离职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足,若到期未补足某公司同意额外支付C某未补足部分10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C某”。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要求,上述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之外的违约金,但并未禁止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故双方关于某公司承担拖欠工资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济补偿金是法定赔偿责任,和本案双方违约金条款责任性质不同,不存在责任竞合,也不相互冲突,故本院对某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系重复请求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公司认为违约金认定过高,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在双方自愿且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而本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这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性质不同,不存在责任竞合,也不相互冲突。因此,C某主张的违约金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并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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