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用人单位谁担责?

2024-10-19 07:30   上海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责任归属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责任归属情况。

一、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如果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以依法向承包方追偿。

二、包工头的责任
如果包工头个人雇佣农民工,且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包工头需要对拖欠的工资承担直接责任。但如果包工头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包工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案例参考


案号:(2023)京03民终18154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某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唐某工资,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项目系由李某个人承接,唐某由李某雇佣,李某通过某有限公司收取项目工程款,某有限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李某,故应由李某向唐某支付劳动报酬。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系李某借用某有限公司资质所签订,李某借用圣点公司资质组织实际施工。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因李某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以及从事建设施工的资质,在此情况下,某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清偿工资的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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