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

2024-11-21 07:45   上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对价,必须以其实际付出劳动为前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不具有劳动对价的性质,且二倍工资应当每月支付,故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原则上与劳动者每月的固定收入对应,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每月能确定的固定收入,不属于计发二倍工资的基数范畴。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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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2023)苏0591民初18609号

(2024)苏05民终8734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J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J某从事作业员工作。

J某称,2022年1月20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前后,口头向公司负责人沟通过签订问题,但公司予以搪塞,不予处理,才于2023年2月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决定书,决定终结案件审理。

J某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向J某支付2022年2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二倍工资差额57277元。

根据J某薪资明细显示应发工资为2022年1月8472.41元、2月5326.21元、3月5057.93元、4月4579.31元、5月4191.72元、6月5113.79元、7月5353.79元、8月5124.14元、9月5573.45元、10月4699.31元、11月4498.62元、12月4496.55元,2023年1月6548.97元。


一审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与J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期间两倍工资,故某公司应支付J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237.58元(5057.93元+4579.31元+4191.72元+5113.79元+5353.79元+5124.14元+5573.45元+4699.31元+4498.62元+4496.55元+6548.97元)。


二审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公司以其已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为由,主张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碍难支持。2022年1月20日之后,某公司未与J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客观属实,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二审中确认,对一审法院核定的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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