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属于违法欠薪吗?

2024-11-16 08:00   上海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这意味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即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也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2024)0509民初7461

2024)05民终10539


基本案情

F某于20109月入职某门诊部从事护士工作,某门诊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3125日,F某向某门诊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未支付202310月、11月份的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F某要求某门诊部支付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297元。


一审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门诊部自2022年10月起发放工资周期超过1个月,该事实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一审法院依法确认。结合F某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F某因某门诊部存在前述违法行为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F某主张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依法支持。某门诊部以公司经营困难且迟延发放得到F某认可、不属于恶意拖欠工资为由抗辩。如用人单位确实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迟延发放工资,且迟延发放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现某门诊部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符合违法欠付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某门诊部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门诊部认可自2022年10月起,F某的当月工资是次次月月初发放,工资支付周期已超过一个月。某门诊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的情形,且其已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即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因此,某门诊部的行为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F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门诊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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